正文
生效裁判认为,徐某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主观故意,且投放革胡子鲇造成严重的生物安全风险,威胁国家生物安全,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破坏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某明知徐某购买革胡子鲇投放于天然开放水域,并根据徐某的要求将革胡子鲇运输至长荡湖投放现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徐某违法投放造成的生态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事务性费用1.8万元等,用于长荡湖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典型意义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行为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从行为性质、生态破坏后果、过错程度等角度依法认定被告的法律责任,对于引导社会公众更加重视盲目“放生”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守护绿色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二、依法保障技术服务方合法权益,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天津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诉韩城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传热设备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发了利用钢厂生产过程中的炼钢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新技术。某热力公司因经营需要,与某传热设备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由某传热设备公司向其安装
炼钢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渣水换热器”等设备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某热力公司于每个采暖季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一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款。某热力公司在使用涉案换热器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因漏水与堵塞造成换热效果降低,进而影响正常供暖,便不再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双方产生争议,遂某传热设备公司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传热设备公司提供的涉案能源管理服务,是利用钢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为居民供暖,全国仅有包括某传热设备公司在内的少数几家公司能提供此项技术,该技术具有一定的环保效益以及创新性。科技型公司需要在技术创新、实践改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成长是基本规律,在处理因能源管理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时也要考虑该因素。某传热设备公司后期维修便利性方面虽存在欠妥之处,但并非故意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在诉讼期间某传热设备公司亦积极寻找故障原因。在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下,判决某热力有限公司依约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欠付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判决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某热力公司一定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大力推动节能工作,把节约资源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流程、各领域,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钢铁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余热,将
炼钢冲渣水余热等废水废气充分利用变废为宝,不仅能为企业节能降耗创造效益,而且还能满足城市供暖需要,也有利于改变城市热源单一、环境污染等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等规定,合理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保障技术服务方享有节能效益、分享合法权益,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有利于促进成果转化运用,助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严保护”“高判赔”,积极营造鼓励创新环境——吉某公司等诉威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吉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吉某方”)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方”)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2018年,吉某方发现威某方两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专利,且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吉某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1亿元。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通过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威某方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全部涉案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故判决:除非获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应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专利;将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吉某方;以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员工以及关联公司、相关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元。同时明确,如威某方违反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的义务,应逐项按日或者一次性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认定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同时,还对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积极探索,推动了知识产权审判理念更新和裁判规则创新,充分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制裁不正当竞争的坚定立场,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激励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