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亲,有没有涨姿势呢!
著作权法中没有叫作音乐喷泉的作品类型;但是,音乐喷泉可被称为“这种作品”或者“该类作品”,而且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这种作品”是个什么鬼?我读书少......还是翻翻书吧。(此处省略两小时翻书……),然而仍没有找到......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
著作权法第三条
: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所谓“下列形式”共八类
,当然不包括“音乐喷泉”作品,更没有“这种作品”。
慢来……,还有兜底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然而并没有哪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其他作品。
重点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这个兜底项打开了一扇窗,但封死了万道门。
一扇窗是:
还是有其他作品可以产生的,可惜的是,这扇窗里还没有爬出过任何一类作品(也许专门保护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曾经是个例外);
万道门是:
走出别的作品类型的其他任何门径。即,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杜绝了其他任何将别的作品类型塞进著作权法的途径。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事实上是封闭的。
那么能不能挤开一道门缝呢?比如,某些法律人最喜欢拿来做文章的“等”字。
别说,上文引用的第三条还真有个“等”字:
“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
等
作品”。
唉,不行啊,还是受困于“下列形式”,也就是
“等”字扩展不了“下列形式”
,
要是“等”挪个地方变成
“下列等形式”
多好啊!
那八类作品中有没有等字呢?哇!真有哎。: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
等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唉,好像和音乐喷泉不搭界。
那么就试试找个搭界的吧。“(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唉,
偏偏没有“
等
”
。
此(等)路不通。
再想想,再想想,好像《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有个万能的第二条,自从发现这个大BOSS的威力后,创新的判决就如淘淘江水奔流不息。那么著作权法里有没有这么个大BOSS呢?
找来找去,找不到。再找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居然找到了,居然也是第二条,居然和那个反法的第二条行文(“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此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