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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在音乐版权独家授权上,腾讯是否“筑高墙”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9-18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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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并购至今没有出现在商务部反垄断局公布的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中,也没有媒体报道该案受到反垄断调查。因此,不排除该项并购是腾讯又一个未依据《反垄断法》依法进行事前申报的案件。同样, 腾讯出售电商业务给京东、出售搜索业务给搜狗、出售艺龙给携程,以及促成滴滴快的合并、滴滴收购优步、美团收购大众点评,也都没有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都没有接受反垄断审查,也没有被商务部公开追究违法责任。
另一方面,虽然工商总局在2015年4月7日颁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已经在2015年8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迄今为止,该规定还从没有被公开适用过,而且该规定对版权独家授权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除了笼统地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模糊的规范之外,该规定对一般经营者之间的知识产权授权协议的规制则仍语焉不详,缺乏可操作性。在该规定草案前后近7年的起草期间,工商总局也没有披露各界对该规定草案反馈意见,以至于外界无法监督:究竟有哪些企业和接受企业资助的专家对相关立法提出了哪些建议,影响了该规定的起草。随后,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先后就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起草执法指南,但至今,《反垄断法》颁布十年后,该指南也还是没有正式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通过。
在反垄断法执法持续缺位、配套规则起草严重滞后的大背景下,腾讯在2017年5月再下一城,与环球音乐达成了中国大陆地区数字版权分销战略性合作协议。至此,世界三大唱片公司环球音乐、索尼音乐和华纳音乐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版权都被腾讯集齐。
据2017年9月4日王易见在品途发表的文章《独家版权模式纷争不断,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透露:“据网络公开资料,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接连拿下华纳、索尼、环球的独家音乐版权,其版权曲库占到了中国总曲库的90%。这意味着,腾讯音乐已经部分取代了音著协的社会职能,成为中国实际意义上的音乐版权管理组织。”
在司法系统通过奇虎诉腾讯案为腾讯注射了“反垄断疫苗”的大背景下,在《反垄断法》配套规则不健全,工商总局对版权独家授权协议迟迟未能展开反垄断调查的背景下,在商务部对国内互联网业寡头并购一直都难以有所作为的背景下,腾讯通过大量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通过未依据《反垄断法》申报就实施的并购,通过借助微信平台在国内社交网络领域无可比拟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促成竞争对手与其达成转授权协议,获得了网络音乐服务业的霸主地位。而 国家版权局在约谈网络音乐服务商时要求后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活动”,也间接地确认了国内音乐版权集体组织对腾讯的恐惧。
破墙的悬念:反垄断执法能否硬起来?
虽然,腾讯一直强调其所获得的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并非真正的“垄断”,而是一种“总代理”。但是,当竞争对手与腾讯就这些由腾讯总代理的音乐版权达成转授权时,就不得不向腾讯转授权自己被独家授权的音乐版权。而这等于向腾讯“缴械”,因为恰恰是这些独家音乐版权授权构成了这些竞争对手的比较优势,使之能够吸引用户,避免用户在下载了腾讯系网络音乐服务软件后,拆掉自己的应用软件。所以,即便是与腾讯达成转音乐版权授权协议的阿里巴巴,网易,也不大可能倾囊而授。
如果不是对等的转售协议,那么腾讯对其授权给竞争对手的音乐版权收费也自然是情理之中。由此,腾讯也就可以借助自己拥有的大量独家授权协议而坐收更多垄断利润,使其竞争对手成为给腾讯打工的”打工仔“,甚至可能像汽车行业的总经销商限制汽车分销商最低转售价格那样,为接受其转授权的其他网络音乐服务商设定相关曲目的最低下载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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