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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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伪造询问/讯问笔录被控滥用职权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28 08:2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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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底执法检查时所里为了得高分,由焦某对冯某甲的四份笔录重新抄写了一遍,因冯某甲在逃,无法让冯重新签名、按手印,冯某甲的名字是焦某签的,其听焦某讲手印是焦某的。2003年10月29日、11月27日的处理物品清单上崔某丙的名字是其写的,这是其后补的清单。

(2)被告人焦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查获秦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一案时其没在场,其当时被县局抽调办理专案,秦某案发后所长蔺某通知其回来参与办理该案,之后其和所长蔺某还有协勤许某去秦某家问过材料,问完材料后,蔺某告诉其把秦某行政拘留几天就算了,秦某的行政拘留手续是其和蔺某一起办理的,行政拘留之后其就没有参与过秦某案的任何工作。 为了执法检查,蔺某让其重新抄写冯某甲、秦某卷的笔录材料,抄写完后其把原件和新笔录放到了派出所的档案柜里并给蔺某作了汇报。刘某甲的笔录是按原件抄写的,刘的签名是其签的,指纹是其的。

(3)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冯某甲、秦某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案是土门乡派出所于2003年10月底、11月初时办理的,当时对冯某甲立案及 刑事 拘留是主管副局长审批的,其不知道。2003年11月中旬对冯某甲取保候审时其才知道,是由其签字办的取保候审,因为县检察院不批捕,拘留到期了,所以给冯某甲办了取保候审。当时办案人员给其说了检察院不批捕的理由了,现在时间太长其记不清了,好像一个是没有鉴定,一个是烟花爆竹是否是爆炸物。其告诉办案人员按检察院的补查提纲该怎么补查就怎么补查。事后他们怎么补的材料没有向其汇报过,其也没有过问。因为当时赞皇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对烟花爆竹是否是爆炸物的意见不一致,其才提议召开政法委协调会的。后来公安局委托河北花炮安全质量监督检测站对双响炮做了成分及含药量鉴定,鉴定结论为烟火药,单根含药量4.5克,涉案总药量达到了480多公斤。在这种情况下其提议召开政法委协调会,协调会是2004年11月29日由县政法委书记顾某主持的,议题是研究冯某甲、秦某是否构成犯罪,其在会上汇报了案情和公安局的意见,其认为经鉴定双响炮的成分为烟火药,单根含药量4.5克,涉案总药量达到了480多公斤,应当依据鉴定报告追究冯某甲的 刑事 责任。政法委协调会研究决定逮捕冯某甲和秦某,因冯某甲潜逃就对其网上追逃,对秦某则按照程序进行诉讼,最后秦某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其安排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李某甲去做双响炮的鉴定时,只是告诉他去做冯某甲案双响炮的鉴定,而没有告诉他去哪里取检材,其不清楚李某甲做鉴定所用检材是从哪里取的。李某甲把鉴定报告拿回来后给了其,还给其复印了一份关于烟花爆竹的刑法司法解释。其安排李某甲去鉴定是因为他是管危爆物品的副大队长,他和市公安局危爆处熟悉便于协调鉴定机构。其是2004年11月份安排李某甲去做双响炮鉴定的,其不知道派出所扣押的双响炮的规格,也不清楚这个时候所扣押的双响炮是否还存在。

(4)证人秦某证言,2003年7月时,其正在县城干活,在县看守所工作的刘某甲给其打电话说他和刘局长、李某乙正在其的冷库,查了点炮想存到其的冷库,问其是否同意,如果同意次日就到治安大队找李某乙谈。其说同意在冷库放炮。之后其在治安大队见到了李某乙,经商谈李某乙同意占用其的冷库,每月租金800元,并说紧着用让赶紧腾库。其回去腾完库后,李某乙没有信了。后来其给刘某甲打电话说了这事,刘说给她联系一下。8月份的一天,其正在县城干活,刘某甲打电话说往其冷库拉炮,其说拉吧,家里有钥匙。晚上回家后其妻说刘某甲把炮拉来了,其也没有细问。过了有20多天,刘某甲找到其说炮是他的,没有他的话谁也不能动。9月30日上午,派出所的蔺某和他的司机找到其家要看冷库,其说冷库里就放了点炮,是公安局刘某甲、李某乙、刘局长存的炮。蔺某说放这么多炮,没人给他打招呼,让其赶紧给他们联系。其就电话联系了刘某甲,刘某甲到冷库后与蔺某谈了一会儿,然后对其说已经与蔺谈好了,晚上把礼花弹拉走,双响炮还放这里。说完就都走了。到了下午,刘某甲乙和李某乙来了,最后刘局长说先封起来吧,蔺某就把冷库贴上了封条。10月29日蔺某把炮拉走了。2003年农历腊月十四,蔺某把其拘留的,其在看守所住了八天出来的。2004年11月30日蔺某和治安股的协勤徐海庭到其家里说到乡里说点事,到乡里后,蔺某说因为存炮的事你被逮捕了,到了看守所其在逮捕证上签了名。2003年9月30日贴封条那天公安问了其一个笔录,蔺某、焦某在看守所问了其一次,其在这两次笔录上都签了名。2003年10月29日、30日蔺某、焦某就没有问过其,这两份笔录上的名字不是其签的。2004年1月5日的公(野)决字(2004)第7号赞皇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宣读送达笔录上面的签名和手印均不是其的,其没有见过这些材料。2003年1、2月份时,秦某甲给其说冯某甲准备租其冷库放炮,当时冯某甲和秦某甲一起来看了冷库,后来一直也没信。4月份时其给秦打电话问冯某甲还租不租,秦给了其1,000元钱,说是冯某甲准备租,这是冯给的定金,之后冯再没联系过其。到蔺某拘留其时说冷库里的炮是冯的,其才知道炮是冯某甲的。刑满释放后其就开始上访。

(5)证人刘某甲证言,2003年的某天下午三点左右其正在看守所上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李某乙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县局陪她去看其村秦某的冷库,其接到电话后就赶到县局,在院里碰到石柱山炮厂副厂长徐某,他说是李某乙让他来的是去看其村的冷库,在县局等了有一个小时,李某乙说等市局的人,后来因为看守所有事,其就回了看守所。天快黑的时候,李某乙又打电话让其去县局一起去看其村的冷库,主管治安的副局长刘某甲乙和李某乙以及其一起去看了秦某的冷库,秦某当时没在家,是他媳妇领着看的。看后,刘某甲乙副局长说这个库离诊所太近,存放炮恐怕不行。临走时李某乙对秦某妻子说让秦某回来后到县局找她一趟,说完后三人就回去了。过了一段时间,某天上午徐某给其打电话问其是否知道秦某的电话,其说可以问一下,徐某说已经和秦某说过了,要往他的冷库里放点炮,都交过定金了。随后其给秦某电话联系了一下,说徐某要往冷库里放炮。当时秦某说他不在家,他媳妇在。联系好后其给徐某回电话说给秦某说过了。某天快到中午时,秦某给其打电话说冷库的炮让蔺某查了,让其给说说。其开车到了冷库,见到蔺某后蔺说已经给刘某乙局长汇报了,等刘局长来了再说吧。其听说刘局长已经知道了,就感觉其说不下来其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蔺某、焦某到看守所问过其一次材料,但这份2003年10月31日9时10分至11时对刘某甲的询问笔录不是当时的笔录,内容不对,而且也不是其签的名字。

(6)证人徐某证言,其是赞皇县烟花爆竹厂的副厂长,冯某甲是厂长。2003年辛集鞭炮厂爆炸后没几天,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李某乙、安某、李某甲等人到厂里检查时提出仓库的储藏量过大,要求分散到县淮河炮厂一部分,次日其就组织人员往淮河炮厂拉炮。后来淮河炮厂不让放了,而冯某甲曾给其说过他和县局治安大队去看过大桥庄秦某的冷库,治安大队说地方可以,定金也交了,就等办手续了。其当时也知道手续没批下来,但厂子的库存量必须降下来,治安大队又说过这个冷库能用,其想只要李某乙同意就行了,于是其就给李某乙打电话提出往大桥庄冷库放炮,李某乙同意了。因其不认识秦某,但知道和刘某甲是一个村,于是就给刘某甲打电话说要往秦某冷库放炮,让他先给秦某联系一下。刘联系好后给其回了电话,刘某甲一回话,其就带着车拉着炮直接到了秦某的冷库,秦某不在场,是他媳妇给开的门。一共在秦的冷库存放了两车,一车双响炮,一车组合烟花。其记得双响炮不是14mm就是16mm的。治安大队到厂里检查时冯某甲在场,往淮河炮厂拉炮冯某甲知道,就是其给李某乙请示往秦某冷库拉炮时没给他说,其是放完回厂后才给冯某甲说的。后来派出所通知其和冯某甲到派出所,其才知道炮确实被查封了。2003年11月2日16时至17时50分的询问笔录地点不对,派出所从来没到其家里问过其材料,笔录上的签名不是其签的。治安大队和派出所都没有找其取过鉴定用的样品。

(7)证人崔某甲(又名崔某丙)证言,秦某因为在冷库存放炮出事后,蔺某来问过其材料,但其没有在任何材料上签过字,因为其没上过学,不会写自己的名字,印象中好像按过手印,是蔺某写好后其按的手印,不是一次就是两次。

(8)证人李某甲证言,其是2001年调到治安大队负责危爆物品管理工作。当时赞皇县公安局所有涉爆物品的鉴定都要通过负责危爆物品管理工作的人员去鉴定,一般是办案单位给治安大队出具委托书,送来检材,再到相关部门去鉴定。2004年11月12日河北花炮安全质量监督检测站编号为2004Z003号鉴定是张某甲安排其做的,是为了鉴定冯某甲非法运输爆炸物中双响炮的总药量。2004年11月12日早晨一上班,张某甲局长把其叫到办公室说冯某甲的案子查了批炮,检察院要求鉴定这批炮的总药量是否够 刑事 案件的标准,让其去鉴定一下,其问检材在哪里,张某甲局长说找治安行动队要样品。随后其找行动队队长安某,安某叫韩某开的保管室,当时保管室里有个装着双响炮的黑塑料袋,他们说这就是要鉴定的物件,其拿了样品去了河北花炮安全质量监督检测站,当天就出了结果,鉴定报告书拿回来后给了张局长。这次鉴定是张局长直接安排的,其没见过办案单位的委托书,是其到县局办公室开的介绍信,没开委托书,因为当时河北花炮安全质量监督检测站对烟花炮竹的鉴定只对市局不对县局,于是其在途中给市公安局危爆物品管理处武处长打了电话,让他给该检测站联系的。因是张局长安排其的,所以鉴定报告拿回来后给了张局长。没有人安排其去河北花炮安全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过扣押冯某甲的万紫千红礼花弹的检材,其不知道是谁去的,也没有见过万紫千红礼花弹的鉴定报告。在其印象中张某甲安排其做鉴定时李某乙在场,但李某乙一直没说话。

(9)证人安某证言,2003年6月至2007年8月其担任赞皇县公安局治安队行动中队中队长,在此期间其记得李某甲好像是找其和韩某到保管室拿过东西,是个黑塑料袋子,但里面是什么东西其没有看。

(10)证人韩某证言,2002年至2007年其主要负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一些杂事和库房的保管,2004年11月份时治安大队的李某甲和安某找其从库房拿过东西,当时李某乙没有在办公室但门开着,其从她办公室拿钥匙打开库房门,是一个装有东西的黑塑料袋,里面装的什么东西其就不清楚了。这是治安大队长李某乙交给其的,她当时是怎么交代的,其记不清楚了,其把黑塑料袋放进库房里了。

(11)证人李某乙证言,其在2003年至2004年任赞皇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在土门派出所查住石柱山炮厂在冷库非法存放烟花爆竹之前不长时间,赞皇县看守所刘某甲给其打电话说石柱山炮厂要倒库,他同村的秦某有冷库,让其看看冷库能否放炮,其答应了并告诉了刘某乙局长。后来其和刘某乙、刘某甲到大桥庄看冷库,当时冷库旁边有个诊所,其和刘局长就说不行,离诊所太近。秦某后来没有找过其,徐某没有向其请示过能否往大桥庄冷库放炮。土门派出所查住石柱山炮厂在大桥庄冷库里的烟花爆竹后没有向其汇报过。治安大队没人参与办理该案,赞皇县公安局对该案鉴定时所用鉴定检材其不知道是谁提供的;2004年时其没有往治安大队保管室放过双响炮。

(12)证人崔某乙证言,2004年11月份的一个上午,其和秦某准备去乡里办事,这时派出所的蔺某和治安股人员徐海庭来找秦某,让秦某去派出所一趟问问情况,到派出所后蔺某对秦某说还是因为你存炮的事今天把你逮捕了,然后蔺某和徐海庭就把秦某带上车送到看守所,蔺某让其把秦某的摩托车和身上的物品带回去交给秦某的家人。

(13)证人顾某证言,在其担任赞皇县政法委书记期间,大概2004年11月召开了一次政法委员会研究冯某甲、秦某案件,参加人员有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等人,会上张某甲做了汇报,具体情况其记不清了,会上对冯某甲、秦某作出了逮捕决定。

(14)证人郭某证言,2004年11月份政法委顾某书记召集研究冯某甲、秦某的案子,张某甲汇报案情,具体情况其记不清了,会上对冯某甲、秦某做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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