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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

广电时评  · 公众号  · 时评  · 2025-02-08 20:5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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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内容的。
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在互联网开办账号,在账号名称、认证信息等中,不得使用原单位名称、个人曾经担任的军队单位职务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十一条 国家倡导形成良好的互联网军事舆论生态环境,鼓励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习近平强军思想的;
(二)宣传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的;
(三)弘扬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光辉历史、优良传统和作风的;
(四)反映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的;
(五)宣传人民军队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
(六)展现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投身强军兴军精神风貌的;
(七)传播军队发布的权威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的;
(八)正确辨析引导涉及军队的热点敏感问题、批驳抵制错误言论的;
(九)传播国防教育知识、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的;
(十)宣传军队遂行军事行动正义性、合法性,以及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和民兵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先进事迹的;
(十一)其他有助于学习强军思想、建功强军事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军队的突发事件,军地有关部门和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发布和转载权威信息,依法治理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三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
(二)诋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散布“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的;
(三)歪曲、丑化、篡改、亵渎、否定人民军队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
(四)诋毁、贬损军队单位、军事职业,挑拨军政军民关系、破坏军政军民团结的;
(五)通过篡改、编辑军旅题材歌曲、电影、电视剧或者制作其他文艺作品,贬损军队、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和民兵等形象的;
(六)否定、攻击我国国防政策和军事战略,歪曲解读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相关活动,以及战略核力量和其他新域新质作战力量建设、发展和运用的;
(七)通过炒作、鼓动、煽动、泄密等方式阻碍、破坏军事行动,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
(八)歪曲解读我国武装力量维权行动、海上护航、海外撤侨、国际维和、国际救援、边境边防斗争、军事演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的;
(九)编造、传播涉及军队单位、军队人员、军事斗争准备、军事行动、国防和军队改革等方面的虚假信息的;
(十)歪曲解读军队人员工资、住房、抚恤优待、退役退出安置等政策制度,以及军队院校招生和军队人员征集招录、选调交流等军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
(十一)穿着我国武装力量现行或者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仿制品,利用军旗、军徽、荣誉标识等代表军队形象的专用标识及内容开展商业营销活动,或者通过表演模仿、低俗恶搞等方式,损害军队或者军队人员形象的;
(十二)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应当严格保守我国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含有军事秘密、国防科技工业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信息: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兵力调动(集结),作战、训练、军事教育以及非战争军事行动、安全事故等中未公开的事项;
(三)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及其实施等情况;
(四)军事通信、电子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能力和有关资料;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历史沿革,部队的职能任务、作战实力、历任主官等未公开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未公开的部队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配备情况和保障能力,武器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未公开的事项,以及可用于作战用途的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项目成果详细介绍;
(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以及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等过程中未公开的事项;
(十)未公开的军队指挥机关、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武器弹药集中存放地,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重要武器装备生产地点等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的名称、用途、地理位置和坐标、内部构造、日常运转等情况;
(十一)军队党的建设、军队组织、军事人力资源、宣传、群众、联络、训练监察、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政法、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审计等工作中未公开的事项;
(十二)军队历史未解密的事件和人物;
(十三)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全行业以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的总体布局、投资规模和科研生产能力等;
(十四)未公开的涉及武器装备重要性能的民品配套产品及其科研生产情况;
(十五)未公开的从事尖端技术和型号研发的军地专家、工作团队及其工作与活动;
(十六)其他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未公开的事项。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可能引发的泄露军事秘密风险,发现汇聚、关联后属于前款所列禁止性内容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脱密等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采取规范管理、技术防护等手段,加强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以及拟服现役人员信息保护,不得擅自发布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以及拟服现役人员的职业经历、专业领域、生物识别、健康生理、特定社会活动、行踪轨迹等信息。
第十六条 任何机构、组织、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信息,煽动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冒用或者打着军队单位旗号,盗用、冒充军队单位、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身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招摇撞骗;不得擅自使用为军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展板模型、数字仿真动画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非法使用或者关联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面向军队人员开展涉及职业规划、晋升任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不得通过剪辑、拼接、套用权威报道等方式,虚构散布军事信息。
第十七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使用语音社交、深度合成、区块链、生成式人工智能、加密及匿名通信工具、算法推荐、信息众筹平台等新技术新应用,或者利用卫星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军事信息的,不得损害人民军队形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禁止性内容的信息。
第十八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转载军事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涉及军队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军事行动、重要武器装备建设、重大敏感问题等内容的,应当转载中央和军队主要媒体的权威信息;转载时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军队人员就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问题,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就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等问题,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的,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不得以军队人员身份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以及预备役人员、民兵等,未经批准不得以军队人员或者预备役人员、民兵等身份在互联网接受访谈、发表文章、担任主讲或者参加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和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论坛社区版块和群组用户传播军事信息的管理,规范用户军事信息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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