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梧桐树下V
梧桐树下致力于资本市场法律实务经验与资讯的分享
目录
51好读  ›  专栏  ›  梧桐树下V

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为上市后3年,志邦厨柜IPO通过了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06 20:01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证监会网站4月20日披露的反馈意见第2个问题也问到了这个共同控制协议有效期为公司上市后3年的问题:

2、2012年8月,孙志勇、许帮顺两人签订了《共同控制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约定的提案或临时提案时,事先均应协商一致;双方将保证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决;若双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照孙志勇的意见进行表决;该一致行动协议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志邦厨柜上市之日起3年”。


请发行人补充分析说明并披露孙志勇、许帮顺先生签订的共同控制协议到期后对公司治理和运营稳定性是否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

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一号》

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


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近来,一些申请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