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现行商标法2013年重新修订,2014年月1日开始实行,应该算是网络环境下的一部新法,自然应该解决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问题。因此,简单地说,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问题其实就是新商标法的适用问题?
从2001年商标法上一次修订,到这一次修订的13年间,智能技术的大发展,让社会经济生活以出人预料的新形态展现出来,网络生活成为常态。2001年2月,腾讯QQ在线用户100万,注册用户数5000万。2017微信公开课上公布的《微信数据报告》的数据显示,微信日平均用户达到了7亿多人。地球过去几亿年的变化是沧海桑田,而网络环境十几年的变化是换了人间。
这个线上与线下融为一体的新人间,最大的特点就是新,但新修订的商标法的法条却并不都是新的,甚至一些关键性的法条完全沿用了旧法的表述,比如2001年《商标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一字未改地成为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这表明立法者认为,这一法律规定足以解决商标确权中的相关问题,而且这此些问题在13年来甚至以后的若干年中,并没有也不会发生本质的变化?
我不知道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但我知道无论事实的变化是多么显而易见,商标抢注更快更多更花样百出,李鬼越来越更像李逵,所有的变化都不过是表面文章,骨子里从来是一样的货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新商标》法中第三十二条与旧法内容没有变化,但增加了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原则性条款,第七条很少直接作为实体条款适用,但事实上,这一条款几乎适用到绝大多数商标确权案件中,诚实信用总是案件审理者最优先考量的因素,在第三十二条适用上更是如此。
在第5201217号“TOPPIK”商标无效宣告案例中,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发挥着巨大的威力。该案适用的正是新旧商标法中表述一致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TOPPI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自然人李嘉霖于2006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假发粘合剂、染发剂、化妆品、化妆用粘合剂等商品上。2010年2月7日获准注册。
斯宾塞•福雷斯特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提交了的其“TOPP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及“顶丰”商标的国外注册证及在香港、台湾地区的使用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鉴于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斯宾塞•福雷斯特有限公司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中国大陆在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有一定影响。简言之,即斯宾塞•福雷斯特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未在中国大陆使用,因此,其主张没有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这不是我经手审理的案件,但我认为这样的审理结果没有问题。但斯宾塞•福雷斯特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诉讼。诉讼时因公司并购,其权利由切迟-杜威公司承继。切迟-杜威公司作为原告,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了李嘉霖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李嘉霖投资的深圳市乐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TOPPIK”商标及“顶丰”商标的证据、淘宝网销售斯宾塞•福雷斯特引证商标“TOPPIK”及“顶丰”商标增发纤维产品的网页等证据。简单说,即切迟-杜威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了新证据,且被法院采信。
该案终审判决于2017年2月22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法院作出,该判决中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问题的论述,绝对算得上互联网环境下,解决新问题的新思路。判决中,一是把淘宝网站的代购行为认定为在先使用(在中国大陆)并有一定影响的事实;二是把假发粘合剂、化妆品等商品(第3类)和增发纤维(我认为认属于26类)判定为类似商品;三是把李嘉霖大量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况作为其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