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逻辑
这里,聚集着新闻媒体、政法调查记者、刑法学者、刑辩律师、公安刑事、检察公诉、刑事一、二庭、刑法政策研究等诸多长期从事并专注于刑事法科学术及实务研究的人群,分享办案经验,传递人间正义,将事业与爱好融为一体,做人与为学合二为一。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江苏市场监管  ·  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泰兴召开 ·  7 小时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以案为媒”做实开门教育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逻辑

学术交流丨张明楷: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2-02 18:32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法律拟制 (或法定拟制)则不同,其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即A行为原本并不属于B犯罪,但刑法仍然规定将A行为认定为B罪,适用B罪的法律效果。例如,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准抢劫,原本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如果没有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对所谓准抢劫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诈骗、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等罪(如暴力、胁迫等并没有造成伤害,则只能认定前一罪),但刑法仍然规定对该行为以抢劫罪论处。所以,第269条属于法律拟制。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属于法律拟制,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首先 ,虽然刑法同时规定了抢劫罪与抢夺罪,但对于这两个犯罪的区别,刑法完全没有必要设置注意规定。 其次 ,刑法所规定的是“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与使用凶器具有原则区别。换言之,携带凶器抢夺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机关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夺罪。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仍然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就说明本款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之所以设立该规定,是因为抢夺行为虽然是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但被害人会立即发现被抢夺的事实,而且在通常情况下会要求行为人返还自己的财物;而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 客观上 为自己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创造了便利条件,再加上 主观上 具有使用凶器的意识,使用凶器的盖然性非常高,从而导致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与抢劫罪没有实质区别。

2. 凶器的含义与认定

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 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