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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刮刮乐被逮住,凭运气中的奖金也算盗窃金额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4-23 15:0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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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日常有购买彩票的喜好,盼望着有一天会中大奖,从此改变命运。2023年11月某天,杨某走进超市购买刮刮乐彩票,在购买过程中,他趁老板不注意,偷偷将另外两本刮刮乐彩票(每本票面价值人民币600元)藏起来带出超市。回家刮开后,为了不被发现,杨某又跑到另外一家彩票店兑了奖。


“初战告捷”的杨某喜不自胜,接下来的几天,他多次前往该超市,用同样的方法又偷走五本刮刮乐彩票并兑奖。七本“零成本”刮刮乐,杨某一共刮出4310元。


超市老板在查看店内监控时,意外发现了杨某的盗窃行为,随即报警。杨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向超市老板赔偿6000元,取得其谅解,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4310元。


盗窃数额是盗窃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杨某盗窃刮刮乐彩票7本,票面价值共4200元,后又将彩票刮开,兑得奖款431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自动投案、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4310元予以没收。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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