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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5-0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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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出事故索赔犯难

法院判决代驾公司担责

2013年3月9日晚,在北京市房山区某饭店聚餐的赵某通过某代驾公司的官网电话联系代驾服务,该公司在受理后将代驾服务信息发送给代驾司机陈某。陈某在收到信息后随即赶至该饭店,在与赵某签署代驾服务确认单后驾驶赵某名下的小型客车离开饭店。当晚,陈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政通路十字路口处,因未让右侧车辆先行,不慎将驾驶电瓶车行驶至此的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而后,潘某将赵某、陈某及代驾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确认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次在交强责任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范围部分,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后,由赔偿人责任人予以赔偿。该案被告陈某与代驾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案发时陈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损失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应有代驾公司基于职务关系承担。

法官释法

1、有偿代驾中被代驾人的责任免除

关于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问题,我国司法实务上通常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标准。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营地位。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因机动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在有偿代驾中,代驾人代替被代驾人行使车辆控制权,故其应具有运行支配。另外,代驾人通过代驾获取一定报酬,显然具有运行利益。而被代驾人虽然被安全快捷送回到指定目的地,看似具有一定的运行利益,但是该利益来源于被代驾人支付的对价,而非车辆运行,即被代驾人如不支付对价委托代驾人驾驶车辆则无法达成目标。故有偿代驾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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