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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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制表:法询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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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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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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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
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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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
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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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下统称债券)的发行认购、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风险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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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下统称“债券”)的发行认购、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风险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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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从事债券经纪业务的本所会员、债券承销机构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以下简称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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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从事债券经纪业务的本所会员、债券承销机构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以下简称“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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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债券市场,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市场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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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债券市场,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市场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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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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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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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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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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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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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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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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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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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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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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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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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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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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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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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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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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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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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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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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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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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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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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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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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格认定前 20 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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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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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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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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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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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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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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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公众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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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公众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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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全部债券,但下列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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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全部债券,但下列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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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券信用评级在AAA以下(不含AAA)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不包括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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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券信用评级在 AAA 以下(不含 AAA)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不包括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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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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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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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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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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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法询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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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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