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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这一职业培养培训!七部门联合部署

山西省人民政府  · 公众号  ·  · 2025-04-26 12:5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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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教育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更好保障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群众权益,助力养老等领域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等要求,现就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

(一)明确培训对象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及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参加培训。支持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自愿参加培训。

(二)统一规范培训内容。 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机构,要按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分类设定相应的培训课程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完善培训课程内容,并动态更新课程资源。

(三)明确培训基本流程。 按照内容从易到难、技能由初级到高级的方式,分类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培训。初次从事长期照护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学习职业基本素质培训课程和五级/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全部内容。有职业技能等级提升需求的培训学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培训课程。

二、严格规范培训管理

(四)合理确定培训机构。 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培训机构数量及分布,明确资质条件、教学环境、实训设施设备、教师资源等要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采购。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规模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培训。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行清单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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