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年
7
月,
UC
系统发行了
16.8
亿美元债券。截至
2024
财年末,
UC
系统的总债务余额高达
359
亿美元
[5]
。
美国私立大学通常作为非营利性法人
(
non-profit corporation
)
运作。作为法人实体,它们拥有签订合同、拥有财产、起诉和被起诉,以及承担债务
(包括发行债券)
的法律权力。比如哈佛所在的马萨诸塞州,相关法律就明确赋予法人包括
“
借款、发行债券、用资产作抵押
”
等权利
[6]
。
不过,美国私立大学能够大规模发债,并不是靠简单的法人身份,而在于它们根据《国内税收法典》
(
IRC
)
第
501(c)(3)
条款获得的非营利组织认证资格。特朗普威胁取消哈佛非营利机构免税资格,就是指这一身份。
这一身份所带来的影响远不止免缴所得税,以及捐赠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它还构成了美国高校发行免税债券
(
tax-exempt bonds
)
的法律基础,这是美国高校债券的主流。此类债券的利息收入可享受联邦所得税豁免,若投资者与发债机构同属一州,通常还可享受州所得税减免。因此大学在支付较低利息的情况下,投资者依然愿意买账,从而有效降低建设和运营的财务成本。
绝大多数私立大学并不直接在市场上以自己的名义发债,而是通过州或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机构进行间接发行。以哈佛所在的马萨诸塞州为例,其债券常由
“
马萨诸塞州发展金融署
”
(
Massachusetts Development Finance Agency
)
代表发行。这类机构在形式上是发行主体,但所筹资金最终贷给高校使用,债券的偿还也依赖于高校未来的学费收入或具体项目收益。
联邦税法对这类免税债券的使用范围有严格限制。比如,用于
“
私人商业使用
”
(
Private Business Use
)
的比例不得超过债券收益的
10%
。一旦涉及比例超限或用途不符,大学就只能转向应税债券。这类债券虽然融资成本更高,却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历史上,免税债券是大学发债的绝对主力,直到
2010
年后,应税债券的比例才有着明显的上涨。
中国的公办高校也是非营利机构,但在国内的框架下没有发债的权限。
2012
年,《高等教育财务制度》,规定
“
高等学校实行
‘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
的财务管理体制
”
,
直接要求
“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7]
”
。
然而,不能发债券不代表不欠债。中国公办高校借款大多依赖银行贷款,从上世纪
90
年代末开始,高校扩张带来了各个高校的大兴土木,一度让部分高校陷入债务危机。
2009
年起,教育部首次将化解高校债务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由省级财政和高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统筹,
2017
年广东省财政就拿出
3.4
亿元为多家省属高校偿还基建债务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