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诉讼服务,关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时了解案件审判流程、裁判文书以及执行信息。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木木说卡  ·  中行发力了! ·  18 小时前  
哲学王  ·  施一公:清华70%至80%的高考状元去哪儿了 ... ·  19 小时前  
猿农鲜森  ·  女人夏天最好吃荔枝的方法!蒸荔枝! ·  23 小时前  
每日豆瓣  ·  整理出了一种极度舒适的生活方式 ·  昨天  
政治哲学研究  ·  新书|兰波与现代性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养了多年的孩子非亲生,能否向对方索赔?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3-04 18:0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小明因发现儿子非亲生而起诉离婚,并要求小美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的情况。文章引用了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并阐述了小美的行为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小明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小明和小美婚后育有一子,因怀疑儿子非亲生,遂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儿子非自己亲生,导致小明起诉离婚。

关键观点2: 法律条款引用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小美隐瞒孩子非亲生的事实,使得小明承担了抚养义务,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关键观点3: 小明的权利

小明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小美返还抚养费,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其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的重要性

法官对案件的解读和判决对于公众了解法律、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合法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