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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是农村改革可贵的进步

香港凤凰周刊  · 公众号  · 社会  · 2016-12-07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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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并非简单地在“两权”上增加了一权,而是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一次重新配置。过去的“两权”,改变的是农村集体经济内的生产与分配机制,而“三权分置”则是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将原来的承包权价值化了,也就是说通过对土地承包权的确权,坐实了农村的集体所有权,使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农民集体可按照民主机制,与农民个体共同决策如何以土地效率最大化来配置土地,最终实现土地的优化经营。农民因为有了土地使用证,也确保了其在农村集体中的话语权。农民原来的承包权,通过确权成为在农村集体中的一种经济和财产权利,这样,农村集体便真正成为代表成员意志与维护成员利益的组织体,而不是乡村行政权力能够再肆意绑架的资源。比如在发达地区的农村,就可将承包权转变为农民对集体所有权的份额,这既让农民摆脱了土地的束缚,土地也因此能实现最优的市场化配置,最终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从某种程度上,这等于在重新塑造与结构农村集体经济的形态。


所以,“三权分置”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化,让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农民参与集体决策与分配收益的股份权利,最终让擅长农业经营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实现农地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从某种角度上,这也部分解决了农村集体所有权与市场经济接轨问题。只有确保农民个体在土地经营中的参与权和收益权,农民才能真正分享到改革红利。


目前《意见》也对“三权分置”的经营权做了一些规范,明确了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明确了经营权的权能,包括合理利用土地的权利;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设定抵押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土地被依法征收时,经营权主体也可获得相应补偿。这将大大激发经营者的动力,同时降低经营风险。


《意见》最终将以法律形式,来确认“三权”的关系、权能和权利构架等。应当看到,土地流转只是手段,而农业现代化才是推动农村土地权益调整最重要的力量。这意味着,“三权分置”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会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制度变革过程。因为处理农村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的关系,复杂而敏感;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也不平衡。但无论怎样探索,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都是未来的大方向。这一变革,注定是系统性的,如果能稳步推进,对中国市场机制的最终形成,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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