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行再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易某明,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易某兰(曾用名易芬、易兰),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易芳,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易某财,男,193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系三再审申请人之父。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丹红,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溆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警予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谢商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章贻鹏,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志,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怀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雷绍业,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瞿书娟,该市人民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华,该市人民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周先平,男,l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代理人:周重燕,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溆浦县,系周先平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小林,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