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b)Adequate laboratory facilities for the testing and approval (or rejection) of components, drug product containers, closures, packaging material, in-process materials, and drug products shall be available to the quality control unit.
也就是说,企业不一定需要每一个检测环节都要求自建检验部门,可以将一些检测外包给CRO/CMO。但有一点,企业需要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必要的供应商审计,确保其遵循了FDA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国内非常普遍(
不得不提2015年7月2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严查药品注册,并掀起了药品注册申请自查和核查风暴,该核查风暴与此次FDA所查事件性质一样
),当然,据有自媒体报道,从另外一方面说,是否是FDA有意为之也未可知——毕竟伴随着国际间交流和人员的流动(例如,EU-US已经开始共享现场检查资源,CFDA和FDA也曾双边探讨过类似话题),FDA对国内行业现状恐怕也是了了然的,新开检查项目,无疑是一记警钟,长远看,对国内企业理解和执行GMP未必是一件坏事。
附FDA给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的警告信全文:
美国FDA曾于2017年1月16-18日检查了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科院路19号的药品生产场所---山东省分析检测中心。
该警告信总结了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严重违反CGMP的行为。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们的原料药生产、加工、包装或保存的方法、场所或控制均不不符合CGMP要求,根据FDCA的501(a)(2)(B)以及21 U.S.C. 351(a)(2)(B)的条例,被认为是掺假药品。
为此,我们又详细阅读了你们公司曾于2017年2月20日的回复。
检查期间,我们的工作人员发现了以下问题:
1. 未能确保测试程序是否健全,科学以及适当,也无法确保API符合既定的质量和/或纯度标准。
你们的办公场所是肝素和肝素相关药品样品分析的委托化验室,提供多硫酸软骨素(OSCS)项目核磁共振(NMR)检测服务,但是你们在检测样品的OSCS项目时,却未认真检测和测试
未运行系统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