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定性
在本案的定性上,可能会有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三种观点。
1、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都证据不足。
其被从北京截访回到焦作后,从派出所出去到街上去的原因,其辩解一是因家中干活需要买胶带,二是牙齿不好,回家吃水果需要买水果刀。这两个辩解理由在除2014年7月20日之外其他所有的笔录中都贯穿始终。
结合实际状况看,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如果要定故意杀人,必须认定其买水果刀时的主观动机就是杀人,但这是不客观的。庭审中,许有臣否认其有置人于死地的杀人动机。
那么,只有靠法官的主观推测。而从警察与他的拉扯等活动发生的过程看,只有很短暂的几秒钟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中,许有臣的主观想法不排除是看到自己妻子的挎包两次被王某某拉拽,以及自己也被拉扯,为了保护妻子和她的挎包而失手刺伤了王某某。
一把水果刀,刺到身体上,可能会导致轻伤、重伤、也可能会导致死亡。但我们注意到,许有臣发现刀子刺进了王某某的身体后,马上帮他拔了出来,没有刺第二刀或第三刀、第四刀、第五刀,这说明许有臣故意杀死王某某的动机不明显。如果许有臣本来就有致王某某于死地的目的,就可能不会匆忙中只刺这一刀。
结合其拿着刀挥舞比划陈小斌和黄浦亮亮(均为民警)的情况看,其主观上进行自卫和吓唬的意图更多一些。而且在陈小斌和黄埔亮亮躲闪后退后,他并没有再跟着跳下车追逐他们主动进攻,而是把车门关上,把刀插进了车窗缝中。这些动作,说明他的主观上故意杀人、取他人性命的意图和动机十分不明显,不明确。
其次,在案发前,张小玉因上访曾经被公安机关劳教过,行政拘留过,被蹲黑监狱10天,许有臣张小玉夫妇的家还被警察非法搜查过,被非法绑架和限制人身自由过,多次报警均被中站公安分局拒之门外。
如果许有臣故意行凶报复,他出派出所到市场上买刀,可以不买水果刀,而买攻击性和杀伤力更大的大砍刀、长尖刀、菜刀。他可以进派出所见人就砍,可以像上海杨佳那样去伤害更多的警察,但是他并没有这样做。只是买了把水果刀,说明他主观上并无故意杀害警察的故意,自卫和吓唬警察的成分可能更大一些。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似乎与事实有所吻合,但仔细推理,也不准确。
从2014年7月20日对许有臣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结合笔录对比看,一些关键语句许有臣在录像中并没有说,但是笔录中却有记载。譬如那句,“如果司机在场,也要把司机杀死”的笔录。
通过录像反复看,许有臣根本没有说这句话,但是笔录中却记载了。这说明侦查人员在做笔录时,有意把笔录往故意杀人的方向上靠,说明侦查人员所做有罪笔录在一些关键细节上可能有虚假。
在双方互相拉扯的过程中,在面包车这个狭小的空间内,许有臣挥舞刀具虽然有伤害他人的事实,但其真实想法,应是拒绝民警对其非法执法时本能的一种反抗动作。其主观想法可能是要吓退民警,但在慌乱中,刀子插进了民警的身体,不排除有意外的可能。
3、许有臣对中站区政府、对派出所都有怨言,埋怨他们不作为、乱作为,言而无信。
许有臣当时明知自己使用和挥舞刀具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严重者也可能死亡,但是其当时为了自卫而放任了这种伤害他人或致他人死亡这种后果的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心理状态。其庭审中也是如此辩解,辩护人认为其辩解有道理。
二、关于量刑
(一)应当注意的是:不管案件定性如何,只是对许有臣当时主观意识或心理状态评价的不同。
即使许有臣对定性的认识与审判机关最后的定性有所不同,审判人员也应注意许有臣对案件事实的态度的明显变化。即,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其拒绝承认受害人的死是其刀伤所为,并且均做无罪辩解,而在审判阶段,其主动认可了这一事实,并表示认罪悔罪。
不管定性如何,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是应当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我充分地注意到,许有臣当庭认为,自己和王某某都是上访维稳制度的受害人。
除此之外,许有臣当庭表示即使砸锅卖铁也想办法尽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两次当庭向受害人家属、亲朋和同事表示诚挚的歉意。这都是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