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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审批与监管研究

市监沙龙  · 公众号  ·  · 2018-05-19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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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执行和必须执行有明显的区别。姑且不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是否超越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仅仅从“参照”的字面意思看,就是“参考并对照比较”,并没有“必须”的强制性或者“应当”的必然性。也就是说,上述规定给了民办培训机构监管“部分参考”或“参考了并不完全遵照执行”的空间。
营利性与审批的关系。当前,特别需要明确并遵循的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教育机构和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营利的属性,仅仅意味着其利润分配或者市场退出时可以按照企业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并不意味着因营利的属性就要从严审批,甚至“另眼相看”。
登记注册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设立营利性教育机构和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并不相同,《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设立营利性教育机构必须教育部门前置审批,凭办学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据“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监管责任划分一目了然;即使是营利性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前置审批,但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应该依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实施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确认并公示后,应当将有关信息共享给行业监管部门,并配合其依据“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现实:旺盛的需求促使培训市场迅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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