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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到达公司停车场猝死!法院:未下车,不算“工作岗位”,不属工伤!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5-27 12:1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关于工伤认定的案件。员工张某在公司停车场突发疾病死亡,其家属申请认定为工伤。案件经过了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判决不予认定为工伤。案件涉及《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因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张某在公司停车场突发疾病死亡,其家属申请认定为工伤。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

关键观点2: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死亡虽然发生在上班时间,但尚未下车或步入工作岗位,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

关键观点3: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张某的死亡地点不属于工作岗位,而是停车场,不属于工作区域的必要部分。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视同工伤条件。

关键观点4: 关键点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岗位”,以及是否应将停车区域视为工作岗位的一部分。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力。

关键观点5: 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家属的上诉,认定张某的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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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一直未熄火、车灯未关闭,张某一直未下车。


当天21时许, 张某被发现在车内死亡。 医院急救车21时40分许到达现场,其院前急救病历显示:

“病情: 救前死亡 ;初步诊断:呼吸心跳停止,1.脑血管意外?2.窒息?3.急性心肌梗死? 未送院 。”


经公安机关技术部门现场勘查、法医检查死者张某尸体, 排除他杀可能 ,不构成刑事案件。


2024 6 12 日, 公司 向人社局申请认定 张某 为工亡。


2024年7月17日,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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