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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下国际贸易合同(进口)律师实务(2020)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20-10-13 16:4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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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预见性要件:情势变更的基础是当事人设立合同关系时对于未来的合同履行背景的预见和期待。所谓情势变更,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重大变化与当事人的预见和期待完全不同,以至于合同基础已经丧失。这种情势变更是无法预见的。预见性的标准是客观标准,即“一般理性交易人”的标准进行判断。预见的时间点一般是订立合同时。预见的客体是导致交易基础丧失的重大变化。
2.3.3 后果:重大变化在客观上并不阻却合同的履行,但是继续履行困难会带来对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平或合同目的落空。这个也是合同风险分配的机理:当事人只以其订立合同时设定的情况要求其对承担的合同风险负责。判断情势变更的后果并不在能否继续履行,而是在于继续履行的结果是否是对遭受重大变化的当事人的明显不公平或者导致其合同目的落空。
2.3.4 因果关系:重大变化与按约履行可能导致受重大变化影响的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平或者合同目的落空的履行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疫情控制行政行为导致的产能下降、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才是“合同基础的重大变更”。其逻辑结构应当是:疫情=>疫情控制措施=>重大变化(例如原料价格上涨)=>履行后果。疫情本身,即使直接影响到一方当事人(如卖方)的个别或者部分人,如卖方部分员工受感染,也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形势变化或者情势变更的重大变化,卖方不能单纯以疫情发生导致其人员感染为由主张情势变更。
2.4 通知: 重大变化发生或者预判可能发生后,卖方应毫不迟疑地通知买方,就事实背景、重大变化、履行状况及其因果关系进行通报。该等通知包括其及时性和通知内容是卖方的重要义务,通知应以可供举证的书面方式和合同工作语言发出。如果境外的卖方没有及时通知、或者通知形式不符合合同约定,进口商可以主张不接受情势变更或者可以主张卖方延迟通知导致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2.5 证明的收集和提供: 重大变化的事实证明,包括构成履行后果的所有间接和直接原因的证明,例如疫情证明、疫情发生的时间轴、行政行为的通告、行政行为导致的重大变化(例如原料价格证明)、履行后果(例如合同订立时的成本结构和现今成本结构)、重大变化超出了商业风险范畴、重大变化与履行后果的因果关系等。这些证据应是客观证明或可得其他证据印证的,是发生在重大变化期间且符合其时间要件的。这些证明材料应循逻辑结构进行整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工作语言尽快发送给买方。
2.6 履行后果和再磋商请求: 在证明了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后,卖方应立即向买方说明合同继续按约履行将使卖方遭受不公平的结果或者合同目的落空,并就此向买方请求合同变更。这是情势变更发生后的再磋商程序,之所以进行再磋商,也是基于“商事问题优先得以商事方式解决”的惯例,使合同关系尽可能得以延续。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应在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提出合理明确的具体合同变更请求,这种请求也应考虑到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以分担损失为原则。因为如果将价格上涨幅度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基准的话,无疑是请求买方承担所有的损失,显失公平和合理性。
2.7 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再磋商不能形成共识的话,则应循合同约定的准据法和争议管辖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合同适用中国法的话,应循合同约定的法院或者仲裁程序请求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进口业务物流影响及后果


随着疫情的发展演变,全球贸易受创较深,但我国外贸进出口好于预期。据海关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4.24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3.2%,降幅较前5个月收窄1.7个百分点。其中,出口7.71万亿元,下降3%;进口6.53万亿元,下降3.3%,进口商品中如铁矿石、原油、天然气等大宗商品需求旺盛,增长较大,其他普通货物受供应链和不同国家贸易政策影响尚未回归正常。
1.物流变化引起的货物交付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管控疫情措施的巨大差异,一段时间内中国进口还会受到两方面影响:一是受疫情防控导致物流、供应链中断,全球生产将萎缩,供给能力将减弱;二是有些国家和地区限制人员往来,导致正常进口受阻。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商都应高度重视物流环节中的消极因素,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定分止争,减少损失。进口企业应针对此环节,研究新出台的外贸管理政策和措施,准确分析并积极应对,解决物流变化引起的各种问题。
下面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货物交付情况进行简单分析。
1.1 海运合同解除,出口商未能向进口商交货,进口商提货不着: 由于疫情原因导致船舶无法进港或装货时,船公司可以取消舱位且不承担责任,但需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如因此导致无法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将提货不着,所涉贸易合同是否因疫情解除以及出口商是否免责,损失如何分担,均需要进一步根据国别和法律环境对于疫情的规定不同,采取相应处理方式,最终责任承担也会有所差异。
1.2 变更交货地: 因疫情原因导致船舶不能在原定目的港卸货的,船公司可以在邻近港口卸货,但需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这是一种海上货物运输情况下,减少各方损失的合理措施,贸易商应本着促进合同履行和诚信原则,解决因此造成的交货延迟与费用增加问题。
根据《海商法》第91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承运人对邻近港口的选择也应兼顾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利益,否则该项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1.3 收货延迟: 因疫情影响导致进口货物收货人无法及时提货的,发货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收货人相应地免除其对第三方的责任。如果交货延迟造成港口费用如仓储、堆存、人工、装卸等费用增加,收货人一方面可寻求船公司、国内港口对于疫情下港口费用的相关减免优惠,另一方面有必要收集整理疫情延迟交货证据,如当地复工时间延期、交通管制等相关证明文件,与发货人或其他第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增加的各项费用。
1.4 不提货: 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公司卸货后,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进口商将对此承担责任,但可依据贸易合同进行向出口商寻求救济。
遵循以上疫情下国际贸易合同因物流受阻导致货物交付障碍的具体不同情形,进口企业可与贸易合同卖方及所涉货代公司、港口码头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妥善处理贸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买方对第三方延迟交货的责任承担问题,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从有利于合同继续履行角度,采取补救与减损措施,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2.额外的检验检疫
2.1 依据《国际卫生条例》的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他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应该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因此,出口货物无论电商小件运输,还是国际海运货物,在到岸港有可能强制消毒,船员、船舶检疫登港加大成本,未来引发索赔。
2.2 进口企业须提前应对,积极与国外出口商沟通,关注疫情不同时期各国对于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和港口进出境检验检疫最新规定,采取合理的货运方式,提前了解目的港通关环节、手续,提前确认并报备通关资料,避免发生额外的检验检疫造成货物超期滞港费用增加、交货延迟等问题。
2.3 同时,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也应该了解国家最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协助海关做好防范疫病疫情传入的风险。
例如,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2020年7月份,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相关通知,密切关注国际疫情发展,立足海关职能做好进口商品安全管控,严格检验检疫,严防风险、严控源头,严把进出口食品安全关,确保食品进口以及冷链安全,避免疫情输入。
3.实践中进口企业应着重关注的问题
3.1 梳理上下游客户,关注供应链风险。
建议进口企业积极与国外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评估供应商受疫情影响程度,确认发货安排等最新情况,对于供应较为紧张的情况,必要时制定国内供应商的备选方案或适当增加库存,确保原材料供应安全。
3.2 关注付汇风险。 合理分析评估合同付款方式与时间,与供应商协商推迟付款或者变更付汇方式,采取担保、押汇、延期、分期等方式减少资金压力,同时,高度关注汇率风险,采取外汇套保措施,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锁定利润。
3.3 延迟交货后发生市场价格超预期变动。某些产品价格波动剧烈,对于供应商交货意愿与能力构成巨大影响,如果货物价格对进口企业造成现实或者确定性预期亏损,进口企业可能拒绝提货、少提、弃货,造成大量贸易纠纷,引发进口企业供应链失衡,发生“踩踏事件”。因此,进口企业应做好预案,关注市场风险。
3.4 尚在谈判期间的合同,各方可根据上述提醒的风险和问题,增加相关内容和条款,对疫情常态化复杂化形势下贸易限制、港口关闭、健康与安全、检验检疫、货款支付、价格波动等问题,做好合理安排。

疫情期间中国海关的针对性措施


今年新冠疫情暴发以来,为阻断疫情的传播,中国海关采取了一系列的针对性措施:
1.实施预约查验制度

通过“预约查验”模式,关员、查验场将准备工作前置,大大缩短查验等待时间。海关开放“预约查验”,主动接受企业预约申请,货物即来即验、即验即放,集中人力加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出具速度,确保放行与出证无缝衔接。

2.简化抗疫物资的通关手续
为确保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快速通关,从2020年1月16日起,企业在报关及查验时无需提供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毒理学检测报告,海关查验时也不再对企业主动提交的毒理学报告实施审核。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毒理学检验工作统一按新一代查验系统要求执行。
海关各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药监局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3.减免抗疫捐赠物资税收
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捐赠物资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执行。
4.优化陪同查验制度
为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加快进出境货物验放,减少查验现场人员聚集,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海关决定在关区海、空运口岸进出口货物查验现场开展优化陪同查验制度改革,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陪同查验。具体措施如下:
4.1 增加两种陪同查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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