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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泰州中院:被行政投诉后重复侵权且妨碍司法遭惩罚性赔偿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5-1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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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苏12民初84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刘晓慧
人民陪审员 周文珍
法官助理
刘军
书记员
朱丹彤

当事人

原告: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守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平,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第17128818号“比泽尔”、第17128806号“ ”、第3664013号“ ”、第818711号“ ”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侵害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停止帮助其他企业侵害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7万元,被告周某对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管报》除中缝以外的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江苏华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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