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推荐资产证券化项目”。注意推荐部门为省级财政部门(市县级没有此权限)和行业主管部门(层级没有明确,应该包括各级部门),推荐的发起是由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向发行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证券化申请前,即财政部门不会主动发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推荐。
3、“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实施方案、PPP合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项目运营年报,以及项目资产证券化方案说明书、交易结构图、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中强调了《实施方案》、财政双评文件、《运营年报》,届时财政部门可能会考虑PPP项目的运营情况及预测收益,是否满足当初财政双评的论证结果,和《PPP合同》的约定是否一致等。
四、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关注点
从财金55号文中,可看出三部委希望通过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为PPP项目各主体(项目公司、股东、项目公司债权人)的二次融资提供更好的路径,也期待通过资产证券化,推动PPP项目的规范实施(包括实施程序的规范化、合同约定和履行的规范化)。此外,财金55号文强调了“防范刚性兑付”风险,明确要求“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或公众”,也体现出财政部一直以来的“控债”思路。目前,因市场利率走高,融资成本和期限倒挂现象较为明显,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也因此徘徊不前。财金55号文显示出的政策导向及其后续的市场跟进情况值得观察。
P3带路原创集锦:
第八十八篇——
PPP迷局及破解招法小议
第八十七篇——
PPP和推背图
第八十六篇——
法律视角下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第八十五篇——
刘世坚律师在联合国PPP论坛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