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大案、要案、难案、奇案、冤案,以法律人的专业,公共人的热忱,书写者的温情,关注中国刑事诉讼的前世今生。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幸福东台  ·  考试公告!6月16日起报名 ·  昨天  
天同诉讼圈  ·  三句半,回答一些法律AI基础及落地问题 | 法观 ·  3 天前  
天同诉讼圈  ·  天同连续五载荣登Benchmark ...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刑事备忘录

在行人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且闯红灯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08 09:09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伦霞及其辩护人提出:(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2)被告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只是因疏忽大意而未触发交通信号灯按钮,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已认定胡伦霞属于工伤,其不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3)缪渊源、张小清在此事故中存在多个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认为被告人胡伦霞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伦霞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上诉意见评判如下:(1)胡伦霞并非一时疏忽大意未触发交通信号灯,而是完全无视交通法规关于行人穿越马路所应当遵守的规范而乱穿马路,原判认定其行为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并无不当。(2)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意见,且交警部门在收到被告人胡伦霞的复核申请后,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复核结论,该两份意见均经一审庭审质证,依法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而被告人胡伦霞所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非对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意见,原判采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并无不当。(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基于摩托车司机缪渊源存在诸多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已客观认定其行为对造成本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且无证据证实缪渊源在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故胡伦霞及其辩护人提出缪渊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意见理据不足。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见,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胡伦霞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一)行人是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二)本案事故责任的如何评价与认定?




三、裁判理由




(一)行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胡伦霞在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道路通行过程中,行人属于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因行人的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行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予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理由是,依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