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诗性正义
徐昕 教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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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孟德斯鸠?“宪法性审判”的扩张及其正当性

诗性正义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17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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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构成我们时代特征的压迫形式数量繁多,十分复杂。例如,非政府力量,诸如有组织团体、经济企业、联合会、职业团体(callings)和政党的力量,有时也已证明与国家的官方权力一样危险和具有压迫性,也同样侵害个人隐私和自由。甚至技术方面重大、辉煌的发展本身也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因为人们已越来越容易获得实施压迫的侵害工具。而且,在我们时代,个人感受到他或她“在人群中的孤独感”压迫如此深切,实际上也许从来没有这样深切过;我们的声音就像圣经中的话(clamans in deserto)那样伤感;疏远感已是现代人基本的心理疾病之一。


在我们的世纪已证明为最令人恐惧的危险,毫无疑问,仍来自有组织的官方权力——国家及其多种形式的部门和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机构。只需提及一些最臭名昭著的例子,像纳粹德国、法西斯意大利、斯大林统治下的俄国。这些例证告诫我们的最重要教训是:当政治权力不受制约时,那么甚至新技术、大众传媒和所谓的“大众教育”的手段都会转化成一种无比堕落的机器;通过大规模的信息误导和禁止一切批评而导致精神的堕落。让我们回想在广为引证的哈特和富勒教授有关法律与道德的论辩中,多年前所讨论声名狼籍的法律之一。那部1944年的德国法律准许一位被妻子告发的男人被判处死刑,其“犯罪”只是:当他离开军队在家休假时,曾对希特勒进行了批评性评论。正如悲惨的近代史告诉我们,不受制约的政府所可能出现的,甚至是一种最常见的正义之扭曲——并因此导致不容异说和狂热盲从,最终接受、甚至提倡暴力和战争。


我相信宪法性审判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业已努力对政府压迫这一问题所给出的一个回答,且实际上是一个最重要和最有希望的回答。如上所述,宪法性审判所意味着的是,采纳新型的宪法规范、制度和程序,试图以此限制和监控政治权力。当然,促使达成这一目标的方式各不相同。它们包括地方分权主义(regionalism),它可以带来至少是部分政治权力的一种分散化,这是一种政治权力“垂直分享”的形式。然而在此,我意图将我的讨论集中于对国家行为、特别是立法行为合宪性的司法审查。这一发展在最近40年左右业已改变了欧洲大陆许多国家的政府结构,并且扩张至世界其他地区,比如日本。

第三节  “二战”后时代宪法性审判的兴起和发展

奥地利自1945年、日本自1947年、意大利自1948年、德国自1949年摆脱暴政和战争的梦魇之后,所有这些国家皆踏上了一条类似的道路,它们努力建设一个公民自由和民主的新型政府。它们每个国家都已通过了成文宪法,宣告对所有政府的部门具有拘束力;它们已引进了对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限制,从而使新的基本法免受偶然的多数人冲动之影响;它们在宪法中包纳了一部权利法案,从而把宪法保护扩展到个人与政府权力的关系之中;以及最后但决非最不重要的是,它们授权给新的或重组的法庭来实施宪法和权利法案,并赋予其独立于政治部门的重要保障。


当然,这对于美国人来说也许似乎是“旧帽子”。但让我表明,即使在美国,宪法裁判的地位也只是在“二战”后的时代才获得当前的重要性,此时它成为实现个人和少数人团体某些基本公民权利最重要的手段,使其免遭国家中难以驾驭的多数人以及联邦一级行政部门的不作为之侵害。至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应当注意,在许多其他国家,宪法性审判在刚才所述的所有意义上,已经代表了一种根本性的革新。实际上,至少在欧洲大陆、也许还在日本,它已是一场真正的革命。


当然,宪法和权利法案在法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已经存在了许多年。然而,在“二战”后的时代之前,它们的意义还倾向于作为政治哲学宣言,而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因为,除了少数偶发和短暂的例外,没有独立的机构被授权监督其实际的适用。只有历尽苦难而醒悟到一部宪法和宪法性权利法案需要司法机制的有效保障,宪法革命——我的确意指这个词所表达的含义——才在欧洲发生了。美国当然提供了一个有影响的先例。但最引人注目的教训却来自国内经验,一种不受制约——这种制约即政府滥权的受害者可接近的、并能限制此种滥权的机制——的政治权力的暴政和压迫的经历。


人们最终获得了教训:建立了宪法法院,并设计宪法程序来令其运作。让我只提及一项这样的程序,因为它看来最大程度地表现出贯穿这一宪法和公民权利革命中的哲学。在德国,1951年的普通立法宣布任何个人有资格向新设立的宪法法院,就侵害他或她宪法所保障权利的各种国家行为(立法、行政或司法行为)提起诉讼。在1969年,这一被称为“宪法诉讼”(Verfassungsbeschwerde or “constitutional complaint”)的特别救济,成为了德国宪法的一部分;而奥地利,尤其自1975年后,也已采纳了一种类似的程序。通过这种以及其他机制,数以千计的立法和其他政府行为的合宪性业已得到监控,人民的基本权利已受到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和其他国家独立法院的保护。


“宪法性审判”作为维护人权的一种手段之成功,以及它对政府民主自由形式的深远影响,已经在所有那些国家获得了普遍承认,即便十分自然,也往往有人对特定宪法裁决的内容、甚至对宪法性判例法的某些一般趋势表达异议。这一显著发展的成功,最具决定性的证据也许就在于它扩张的巨大力量。我只提及若干事件即可表明:塞浦路斯于1960年、土耳其于1961年、马耳他于1964年皆已采取了宪法裁判的形式,主要以德国、奥地利和意大利的宪法裁判为模型。实际上,从某种不民主政体或国内严重冲突中走出来的欧洲国家,除非在新的政府体制中引进宪法性审判,以应付事变和尽可能预防往日的邪恶卷土重来,此外没有更好的对策。1975年希腊在殖民政权垮台后、1976年葡萄牙在萨拉查(Salazar)政权终结后、1978年西班牙在佛朗哥下台后,情形皆已如此。南斯拉夫在与苏联抗争寻求政治和意识形态自治的过程中,也于1963年颁布了一部宪法,引进了司法审查的制度,从而成为第一个且迄今为止也是唯一一个如此行动的共产主义政权;而最有意义的是,捷克斯洛伐克于1968年——“布拉格之春”充满激情和希望的那一年——试图仿效南斯拉夫,波兰于1982年在团结工会(Solidarity)和其他所有人被谴责而偃旗息鼓前也试图步其后尘。然而,与南斯拉夫制定的宪法不同,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的宪法修正案仍保持为一纸空文,为重新掌权的独裁政体所粉碎。实际上,如果人们的智慧——许多对司法审查民主正当性的批评看来忽略了这一智慧——能明晰地产生于对这些最近发展的比较分析之中,那么可以得出结论,没有任何一种有效的司法监控制度与反自由的专制政权水火相容,并为其所容忍,无论这些政权自我定位于政治谱系的左派抑或右派。司法审查为暴政所厌恶,这一事实为各大陆许多国家、且最频繁就是拉美和非洲国家的发展所确认。南非提供了一个特别的例证,1950年代南非爆发了一场“宪法危机”,当时司法机构宣告南非议会的某些歧视性法规违宪。这场危机在南非1961年《宪法》的通过时达到了顶点,该《宪法》有力地否定了司法机构对立法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任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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