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4年12月25日上午,漏洞报告平台乌云网出现了一则关于中国铁路购票网站12306的漏洞报告,危害等级显示为“高”,漏洞类型则是“用户资料大量泄漏”。这意味着,这个漏洞将有可能导致所有注册了12306用户的账号、明文密码、身份证、邮箱等敏感信息泄露。瑞星公司针对12306网站约用户隐私被泄露事件进行调查后发现,12306网站主域名下共有6个分站存在严重的Strust2框架的远程执行漏洞。
后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施某某被抓获。经过警方初步审查,两人交代是通过收集互联网某游戏网站以及其他多个网站泄露的用户名加密码信息,尝试登录其他网站进行“撞库”,非法获取用户的其他信息,并牟取非法利益。
事件十一:携程“瘫痪门”。
2015年5月28日11时许,携程网瘫痪,网页版和手机APP均不能正常使用,携程网回复称是服务器遭到不明攻击所致,正在紧急恢复。5月28日下午,携程官网在首页顶部挂出“携程网站暂时无法提供服务,正在紧急修复中,您可以访问:艺龙旅行网”的通知。5月28日17点开始,艺龙旅行首页网也无法正常访问,半小时后才恢复正常。对于事故原因,网上在携程瘫痪事件发生不久之后,出现了内部员工离职报复、数据库被物理删除等传言。5月28日22时45分,携程官方表示,经技术人员抢修,除个别业务外,携程官方网站及APP恢复正常,经过排查,数据没有丢失,预订数据也保存完整。5月29日1时30分,携程官方表示,经技术排查,确认此次事件是由于员工错误操作导致,由于涉及的业务、应用及服务繁多,验证应用与服务之间的功能是否正常运营,花了较长事件,携程官网及APP已与28日23时29分全面恢复正常。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脚步的临近之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了《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报告通过对淘宝/天猫、京东、苏宁易购、唯品会、国美在线、亚马逊中国、拼多多、聚美优品、当当网、1号店等数百家主流电商全年用户维权大数据统计,发货问题、物流问题、客户服务、退款问题、退换货难、虚假促销、商品质量、疑似售假、货不对板、信息泄露为“2016年度零售电商十大热点被投诉问题”。
从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专家处获悉,用户信息泄露是指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后,由于购物信息泄露发生被欺诈、诈骗产生精神、经济等损失的投诉现,信息泄露在电商市场比较普遍等。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此前对1000位用户在线调查显示,
21.7%
的用户曾因网购、论坛、微信等遭遇过信息泄露,并且11.2%的用户接到过疑似的诈骗电话;
56.8%
的用户表示对互联网信息安全担忧,并会对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互联网游戏,注册等保留一定的戒心,而仍有
43.2%
的用户认为互联网信息泄露与个人无关,不太关注。
另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www.100ec.cn/zt/315/)近年来接到的类似用户投诉案例表明,近年来互联网/电商行业“泄密”事件频频出现,其重大典型的包括:5173中国网络服务网数次被“盗钱”、当当网多次用户账户遭盗刷、“1号店”员工内外勾结泄露客户信息、支付宝漏洞致用户信息泄露、如家、七天开房信息泄密、腾讯7000多万QQ群遭泄露、携程技术漏洞导致用户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等泄露、微信朋友圈小游戏窃取用户信息等。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诸多案例获悉,绝大多数新型的网络骗术都与个人信息的泄漏有关,他们或者是充分利用已经窃取到的受害者个人信息实施网络诈骗,或者就是以受害者的个人信息为网络诈骗的攻击目标,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也恰恰是造成网络诈骗犯罪泛滥的根本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国务院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
快递企 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违反该条款的,按《邮政法》相关条文予以处罚,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 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
此外,2016年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商(网络交易)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对当前问题突出的电商炒信、恶意骚扰、信息泄露等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央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
2008 年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银联卡收单机构账户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命令禁止本地保存银行卡信息:
“各收单机构系统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不得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PIN)及卡片有效期。”
按照现行法律,如果用户信息泄露,企业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此前类似案例曾剖析道,
因为公司与用户之间具备合同关系,有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如果本次事故是内部人员所为,说明公司内部存在管理问题,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用户损失。如果本次事故是外部攻击造成,需要具体分析公司方面是否有采取基本的技术措施保障信息的安全,再来判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当企业发现数据泄露后做了什么,是否第一时间发出警报并采取措施直接体现了当事公司是否尽到了相关责任。在类似事件中,一些企业往往担心自身名誉受损,对数据泄露抱着遮遮掩掩的态度,这种心态正是网络攻击者所期望的局面,也是攻击者有恃无恐的原因之一。
按照美国的法律,企业发生一次信息泄露事件就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根据我国法律对用户隐私的侵权行为约束力有限,用户维权、寻求民事赔偿胜诉率不大,对损失评估难以确定金额,所以想要对隐私泄露的责任人追究还是非常困难的。虽然大规模信息泄露、数据安全事件频出,却从未见到企业负责人被问责。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朝霞律师认为:
违法成本低,法律监管缺失是“泄密”事件再三出现的根源!从法律层面来看,各类服务提供商,基于提供服务所采集的用户信息数据,具有严格保密的法律义务,类似的规定散见于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虽然规定不少,但相关规定中却没有设置任何对应的处罚措施,违法成本极低。
在日益繁杂多变的网络交易中,服务商们忙于应付各种生意,对于用户信息保密仅仅是基于商业道德或品牌荣誉的角度,其实施力度可想而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律监管的缺失是类似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爆发的根本。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工商局、银监会、证监会、通管局等相关部门应该形成联动机制,对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甚至是“出卖”用户信息的行为进行狠狠打击,还消费者以安全,还消费者以放心。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付勇勇律师认为:
因商家过失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的理应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另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有相同的规定。如果由于经营者的过失,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
用户信息泄露不仅存在于个别计价电商平台,几乎是当下电商行业的一大“通病”,而信息泄露中受害最大的是处于被动的消费者。要在购物过程中避免信息泄露,需要消费者、电商平台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首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加大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明确包括第三方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支付服务提供者、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等在内的信息安全保护责任主体。提出对未履行保护义务的,最高处50万元罚款并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