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发展普惠金融在国际上有广泛共识。联合国在2005年就提出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的概念,强调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向他们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二十国集团(G20)在2010年首尔峰会上提出普惠金融行动计划,并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在中国,普惠金融的概念引入相对较晚,但实际上“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历来受到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在国家层面相继制定了多项政策,鼓励普惠金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普惠金融发展的组织者和推动者,从政策制定、资金配置、监管引导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使中国的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这个定义有三个要点,一是机会平等,强调服务对象是那些不易获得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比如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居民以及残疾人、妇女等,区域上主要是低收入国家,如非洲、拉美、亚洲的一些地区;二是“低成本、可持续”,即服务成本既是服务对象负担得起的,又要能保证金融服务可持续;三是金融服务是适度和有效的,并非无所不包。
在三个要点中,第一个要点是前提和出发点,第三个要点是结果和落脚点,第二个要点是普惠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可持续性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是金融机构作为市场化运行机构,在开展普惠金融业务时必须做到保本微利,以保证金融服务提供的可持续性;二是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群体作为普惠金融服务的受众,必须以较低的成本和良好的便利性获得金融服务,以保证其生活和生产发展的可持续性。这两个可持续性之间存在矛盾:服务价格过高就意味着普惠金融的受众生存发展的可持续性面临挑战;服务价格过低则可能导致金融机构亏损,服务供给的可持续性面临挑战。金融机构固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作为独立运行的商业机构,金融机构在提供普惠金融服务过程中也无法承受长期亏损。
因此,在实践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通常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扶持普惠金融发展,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市场准入等,中央银行也可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支持。在这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通过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再贴现以及抵押补充贷款(PSL)等货币政策工具,为开展普惠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再由金融机构按照比较优惠的利率向服务对象提供贷款,这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成本,也符合国际通行的“Funding for Lending”理念。中国人民银行还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进行央行内部评级(Internal Credit Rating, ICR),解决金融机构抵押品不足问题,同时缓解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称的困难,有助于提升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信贷可得性。在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下,这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需要注意到,中央银行主要承担宏观金融管理职能,而且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规模易受央行流动性管理周期的影响,因此央行通过货币政策操作支持普惠金融的措施也受到一定的制约。
金融科技与普惠金融深度融合,对经济、社会的包容性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日益受到各国重视,由此产生了“数字普惠金融”的概念。数字普惠金融是指运用先进的金融科技手段,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或缺乏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一系列正规金融服务,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并且是以负责任的、成本可负担的方式提供,同时对服务提供商而言是可持续的。具体来说,“数字普惠金融”涵盖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如支付、转账、储蓄、信贷、保险、证券、财务规划和银行对账单服务等),通过数字化或电子化技术进行交易,如电子货币、支付卡和常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