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国和加拿大运营管道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利润,因此管道废弃更多是从商业角度考虑,但也并非说管道废弃与否仅以其经济性指标来衡量。两国管道运营企业通常在以下情况下不考虑管道输送的经济性问题:①如果管道已成为某地区工业、电力、民生的唯一能源通道时,则不考虑输送的经济性;②当管道运营者与用户协商通过提高管道运输价格来弥补上升的管道维护成本,并达成一致后,可以不考虑经济性问题;③如果管道操作者发现由于管道继续运作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风险,尤其是实际发生了人员伤亡,运营企业将不考虑经济性问题,而是立即对其进行评估,判断是采取修复、换管还是废弃。
美国某些大型管道运营企业对管道运营进行净现值(Net Present Value,NPV)分析,核算若干年后管道修复至可接受水平时所花费的成本,即管道继续运营的成本、管道安全运营最低输量的成本以及每年管道运营的销售额。如果核算结果认为能够获得利润,则该管道继续运营,否则废弃管道。NPV分析方法看似以经济性指标作为判废标准,而实际上综合考虑了管道本体完整性状况、风险水平、减缓措施等多个因素,并将这些因素以成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将最终决策落实到经济性指标上。
即使有些管道已无市场和用户,管道运营企业会选择暂时停用管道,充氮气封存,等待未来市场变化,因此管道废弃是管道运营企业最后的选择。同时,不同的管道运行企业对于风险承受的能力不同。对于Kinder Morgan、Center Point Energy 等大型管道运营企业,内部制定的风险可接受水平可能比同行业的小型管道运营企业要高,当认为管道运行风险不可接受时,首先会考虑将管道卖给小型管道企业。
从政府角度来讲,其关注的重点是公共安全和公众需求。在制定管道废弃的相关法律条款时,主要目标是:①确保管道上游生产商和下游用户不会由于管道废弃而陷入困境;②确保管道运营者遵守管道废弃的监管和维护要求;③确保受管道废弃影响的公众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2014
年,Hunton& Williams LLP 企业对近年来美国管道废弃相关法律进行分析,认为管道安全和保障能源供应是管道废弃法律关注的核心,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近期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由州公共事业服务委员会负责州际管道废弃审批,并允许该委员会在发现管道废弃导致天然气供应无法满足需求时,可否决管道运营企业的废弃申请;北达科他州也通过一项关于规范管道废弃流程的法律,从公共安全和能源供应方面约束管道运营企业的管道废弃工程。
2013
年,Bracewell& Giuliani LLP 公司发表的关于美国新能源管道的文献[15]中,提到FERC 在审查州际管道的废弃申请时,会综合考虑上游资源和下游市场相关用户对管道废弃的看法,如果任何一方对管道废弃存在异议,FERC 将认真权衡是否批准管道运营企业提交的申请。因此,FERC 通常会要求管道运营企业在提交申请前,与用户进行协调,明确是否继续服务或有其他可替代的途径。
在美国、加拿大没有一项法律、标准直接规定管道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废弃。因为不同管道所处的地区不同,不同的管道运营企业的风险可接受水平不同。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律、标准对管道运营企业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规范的同时,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增加管道运营成本。管道运营企业往往根据法律、标准规定的某些指标来判断管道当前状态是否可接受,是否还有使用价值,如美国CenterPoint 天然气输送公司的Line-L 管道,由于管道本体状况下降,按照美国管道与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局出台的新法规的要求,继续运行则需要投入大量的维护费用来提高管道的可靠性,最终该公司认为Line-L 管道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申请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