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区分股权让与担保和股权转让,主要应从合同目的以及合同是否具有主从性特征来判断。当事人关于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购买股权的约定系相关各方达成的一种商业安排,不同于让与担保中采用的转让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回购所转让财产的约定。一方当事人的经营权仅在回购期内受到一定限制,并未约定对回购期满后的股东权利进行任何限制,亦不同于股权让与担保常见的对受让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的约定。
一、深圳某投资发展公司最初由鞍山某科技公司和深圳某有限公司分别持股56.14%和43.86%,张某某系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鞍山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深圳某投资发展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至某文化企业名下作为向某文化企业融资的风险保障措施。后张某某、鞍山某科技公司与深圳某有限公司、谢某某签订协议,约定深圳某有限公司股权正式由谢某某等持有,并由深圳某有限公司筹集用于回购登记在某文化企业名下的深圳某投资发展公司99%股权,还约定在其完成回购后12个月内,张某某和鞍山某科技公司有权购买深圳某投资发展公司99%的股权等。
三、深圳某有限公司筹资回购了深圳某投资发展公司99%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五、张某某认为案涉协议系股权让与担保之安排,其作为深圳某投资发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向广东省深圳中院请求确认登记在深圳某有限公司名下的深圳某投资发展公司99%股权系向谢某某提供的让与担保措施,并确认深圳某投资发展公司43.68%的股权归其所有。
六、最高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辖54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最高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理。
七、最高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同系双方共同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而双方的意思表示往往是通过合同内容的方式加以体现。即使是合同中细微的用语差异,也可能因为意思表示的改变而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因此,在约定或审查合同条款时,应关注合同中的用语是否使用精准、明确,尽可能避免词不达意带来的合同风险。
二、让与担保合同中,担保权人并不享有让与财产所有权权能,因而在订立让与担保合同时,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对担保权人所有权权能的行使明确限制,与所有权转让合同进行明确区分。同时,若双方约定了所有权权能的限制期限,债务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履行主合同义务,避免合同由让与担保合同转化为所有权转让合同。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点击图片即可进入小程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