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被告人
张某均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3
年
5
月
2
日,被告人张某均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佣他人将
8
名村民栽植于尖扎县某村乔木林地内的青杨幼树盗掘后出售给袁某邦。经鉴定,涉案树苗为青杨幼树,共计
237
株,价值人民币
3555
元,为乔木林地。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均犯盗伐林木罪,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向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均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均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且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达成调解协议,能积极赔偿损失,修复其损害的生态环境,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张某均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
5000
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保护林木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与改善空气质量、保持水土与涵养水源、提供生态产品与服务、防风防沙与减少噪音、保障人类生存与发展方面意义重大而深远。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合法的采伐许可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行为都将以盗伐林木罪依法惩处。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林业资源犯罪行为,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赔偿+修复”的责任方式,引导行为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促使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实现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相统一。
【基本案情】
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
,
被告人胡某庆、王某红在格尔木市盐桥南路某家属院内一家小型化验室,非法进行矿物内金、银、铅、铜等金属元素检测。在作业中
,
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收集处置程序
,
将检测废液从化验室埋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化验室外西侧的渗坑土壤。后由青海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渗坑土壤取样检测并出具报告
,
检测结果显示
:
土壤
PH
值
5.32
、铜含量
12800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