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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仅指出“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但没有进一步解释这类固定资产该做何处理。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解释》只是若干情况的说明,而非PPP会计准则。
2017年4月公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第5号》”)也不涉及PPP的具体会计处理问题。《第5号》除了在第三条中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外,再无其他关于PPP的条款,而这里的“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也语焉不详,据查至今尚无“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对政府会计主体如何处理PPP资产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近年来,全国推广运用PPP模式的势头十分迅猛,由于相关监管制度不完善或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出现了“明股实债、回购安排”、“伪PPP”以及地方政府违规违法担保等问题。
另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物有所值评估等前置条件在一些地方也成了一种“形式”,很难起到筛选项目,甄别风险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争先恐后地使用PPP模式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出现了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入库的PPP项目越多,越是经济发达的省市,入库项目越少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