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
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前会议。为探讨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满足新药上市审查所需资料要求,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问题进行讨论: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新药上市申请审查所需资料要求。经讨论符合要求,或经补充完善后符合要求的,方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递交新药上市申请。
4.
风险评估和控制会议。为评估和控制药品上市后风险,在批准新药上市前,对药品上市后风险控制是否充分和可控进行讨论。
(三)
Ⅲ类会议,系指对创新药物召开的除Ⅰ类和Ⅱ类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
第七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可按照
Ⅰ
类、
Ⅱ类、Ⅲ
类
会议规定提出沟通交流
。
(一)拟增加新适应症的临床试验申请,申请人应结合新适应症特点,在已有数据基础上开展相应的研究,必要时可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
(二)临床急需或治疗罕见病的药物研发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申请人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三)一致性评价品种的重大研发问题(参比制剂的选择、生物等效性的评价标准等),申请人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四)复杂或无明确指导原则的重要非临床研究(致癌性研
究,扩展的发育毒性研究等)的设计方案,申请人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五)审评过程中有技术分歧的,申请人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六)对前沿技术领域药物研发过程中的沟通交流申请。药审中心需追踪前沿技术进展、制定相应研发技术指南的,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与申请人在研发和评价过程中保持沟通交流
。
第三章
沟通交流会议的提出与商议
第八条
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提交的《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附件
1.1
)和《沟通交流会议资料》(附件
1.2
)应满足本办法要求;
2.
《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应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提交:Ⅰ类会议的《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应与《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同时提交,Ⅱ类和Ⅲ类会议的《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应在会议召开
30
日前提交;
3.
参加沟通交流会议人员的专业背景,应当满足针对专业问题讨论的需要。
第九条
符合上述沟通交流条件的,申请人应通过药审中心网站
“申请人之窗”提交
《沟通交流会议
申请
表》
,申请时应注明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仅书面回复
。
第十条
项目管理人员收到《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后,应在
3
日内送达适应症团队组长,适应症团队组长与团队成员讨论后应在申请后
10
日内通过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同意沟通交流。
第十一条
确定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项目管理人员需在确定后
5
日内通过“申请人之窗”将会议议程告知药品注册专员,包括会议类型、日期、地点、会议内容,以及药审中心拟参会人员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能召开沟通交流会议:
(一)拟沟通交流的问题,还需要提供额外数据才具备沟通交流条件的;
(二)参会人员专业背景,不能满足沟通交流需要,无法就技术问题进行沟通的;
(三)没有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沟通交流会议资料》的;
(四)不能保证有效召开会议的其他情形。
不能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向药品注册专员说明具体原因。申请人需在完善相关工作后,另行提出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
确定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
Ⅰ类会议一般安排在提出沟通交流后
30
日内召开,Ⅱ类会议一般安排在提出沟通交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