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部分讲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政府不正确的“政绩观”,也就是只考虑举债搞建设,不考虑还钱,也就是地方政府
忽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是项目实施责任不落实,也就是说即使建设项目具有必要性,但
项目建设缺乏可行性
,忽略了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撑(未来地方政府项目投资与地方财力匹配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财力不足就放缓建设);三是
金融机构推波助澜
,这里特意指出金融机构的“不作为”、违规提供融资也是积累隐性债务风险的原因之一,而
针对这一成因的解决方案以及金融机构的应对态度,将是影响城投平台再融资以及城投债资质的关键因素;
四是问责不到位,实际上是在谈部分地方政府对违规举债责任人的问责不到位,存在“包庇”嫌疑,同时也包括金融机构问责。
这一部分的成因分析,对于城投债投资人而言最为关心或者最出乎意料之处在于,金融机构未来对于城投平台融资的态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这也将影响城投债“信仰”;不过我们也需要从一个更高的层次来理解“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的含义,我们将在后文进行更加深入的剖析。
第四部分讲了未来开展“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工作的6个方向:一是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对地方政府加大财政约束,对金融机构要求提高融资门槛;二是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既要打消中央为地方“买单”的“幻觉”,也要打破政府为金融机构兜底的“幻觉”,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债务将直面违约风险,
“
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也是重要目的之一;三是开前门,总结了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三种途径:
发行地方债,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成立担保公司为项目市场化融资提供担保(第三点途径可以说是意外之“喜”,理解反映的监管态度十分关键)
;四是推动融资平台转型
,既要切断平台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同时仍然支持转型平台继续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如何理解貌似矛盾的两点,是理解未来城投平台定位的关键)
;五是健全问责机制,六是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侧重于长期制度建设。
财政部报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债券投资人而言,我们更需要理解其中哪些因素将影响到城投债的信用资质,尤其是一些市场可能忽略掉的监管思路或者逻辑,或许就是城投债未来的投资节点。
从前瞻的角度,我们下文主要以“下一步工作考虑”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未来城投债面临的“悲”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