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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违法放贷9700万元,收取好处440万元: 且看行长三招助贷款违法发放

信贷风险管理  · 公众号  · 财经  · 2025-05-2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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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作为一名国有银行市级分行行长,在办理一户客户贷款过程中,两年期间先后六次收取客户现金440万元,为客户办理贷款准入、评级、授信、发放过程中提供三大帮助,让客户违法获得贷款9700万元,银行损失超2600万元,杨某最后因此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而执行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60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8月,时任甲国有银行壹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的杨某经辖内支行行长张某介绍与大洋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相识,顾某提出大洋公司向壹分行贷款,杨某安排分行公司业务部经理石某具体办理。
由于大洋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不符合甲国有银行规定的大中型企业贷款准入条件, 杨某授意石某将顾某提供的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量、利润总额、员工从业人数等贷款准入、评级、授信所需资料数据,按照要求予以调整后,大洋公司被纳入大中型企业规模贷款范围。 2015年1月5日,杨某在《甲国有银行省分行信贷业务经营主责任人确认表》中签字确认大洋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并予以上报,3月31日省分行批复大洋公司贷款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期限一年。
(一)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顾某向壹分行先后5次提供了《审计报告》、《股东会议决议》、《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涂层油管防腐技术加工定做合同》等虚假资料,以大洋公司名义在壹分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5笔共计6700万元。
(二)2015年10月,顾某通过西安市办理虚假贷款资料的人员,安排他人冒充某油田资金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持私刻的该中心印章,在某宾馆会议室与壹分行工作人员签订了虚假的长庆油田分公司工程《已转让应收账款确认通知书》回执、《应收账款保理三方协议》,并向庆阳分行提供了《审计报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涂层油管防腐技术加工定做合同》等虚假国内保理贷款所需资料,10月30日以大洋公司名义在壹分行办理国内保理贷款2000万元。
(三)2016年9月,顾某采取上述同样的虚假面签方式,向壹分行提供了虚假贷款资料,同年10月25日以大洋公司名义在壹分行办理国内保理贷款1000万元。
2017年8月,大洋公司开始拖欠贷款利息,同年11月壹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截止2021年12月30日大洋公司尚欠壹分行本金2632.878764万元及利息816.520485万元未归还。 由于顾某提供了虚假的工程合同、担保押品等资料,抵押在壹分行的抵押物无法律效力,大洋公司处于停业状态,造成贷款下剩本金及利息难以追回。
在甲国有银行壹分行为大洋公司办理贷款准入、评级、授信、发放中,2015年至2017年,作为壹分行行长杨某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某现金440万元。


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
杨某向大洋公司发放贷款过程中,在贷款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环节,未依法对大洋公司的信用等级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营利性调查评估,未认真履行甲国有银行及省分行规定的经营主责任人岗位职责, 违反客户授信和信用评级基本原则,指使信贷工作人员在大洋公司准入、评级、授信中违规操作,未安排对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历次变更及司法查询,对贷前调查真实性未提出审核意见,为大洋公司违法发放贷款9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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