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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5-23 09:5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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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即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要原则之一禁止反悔原则的规定。

禁止反悔原则是对认定等同侵权的一种限制,旨在防止专利权人采用出尔反尔的策略,即在专利授权阶段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了某种限缩,或者强调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对于确定其新颖性、创造性如何重要;在侵权诉讼中又试图取消所作的限制,或者强调该技术特征可有可无,试图扩大其保护范围,从而“ 两头得利 ”,损害公众利益

因此, 禁止反悔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专利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保护社会公众对此产生的信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对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作了进一步限制和完善,其规定如果对于限缩性的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则不发生“放弃技术方案”的效果。

但是 ,如何判断裁判者对专利权人的限缩性的修改或者陈述“明确否定” 呢? 这在实践中存在不一致的做法,有人认为需要书面明示才算作“明确否定”,如果“未予评述”,就不能算作“明确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做法是错误的,我们将对这一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解析

再审申请人曹桂兰、胡美玲、蒋莉、蒋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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