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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一批)——人民陪审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5-29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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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关于何为“特殊原因”,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出现因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2)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案件是否应当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人民陪审员个人情况,综合判断该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是否会导致所在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产生利害关系,进而需要整体回避。对于足以导致所在法院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产生利害关系需要整体回避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相关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准确适用指定管辖与回避制度,依法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相关情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咨询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教育管理处 俞琳祎

答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吴君媛


问题4:任期届满的人民陪审员能否继续参加未审结案件的审理?


答疑意见: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参照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前任期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重新开庭审理;合议庭已评议但案件尚未宣判时,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的,可以继续履行审判职责到案件审结之日。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免除,人民法院不得随机抽取任期已届满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人民法院在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时,应当综合考虑人民陪审员剩余任期、案件审理周期等因素,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科学设置随机抽取条件,合理确定合议庭人员组成,确保案件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咨询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政治部 武 沛

答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吴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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