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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对监委案件真的无能为力吗?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3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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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的真实情况,实际上就是于某海想让高飞为他的工程打个招呼,高飞最初碍于面子打了,但他对这种事情本身是很反感的,于某海也没有跟他反馈后续情况,相关银行网点的人也没有跟高飞反馈情况,信息完全不对称,然后就没有然后了。甚至为了避嫌,高飞后来还限制于某海接吉林省的工程。于某海跟高飞的交往,还不如跟九台农商行的高某交往多,因为他们早就认识了,于某海都不需要通过高飞。于某海承揽的工程,基本上都是靠自己的工程质量和口碑,用于某骞的话说,就是如果没有高飞,他们家的生意应该做得更大,于某海对这个姐夫是有意见的。于某海这个姐夫是个什么人呢?以我在这半年多时间里跟高飞的接触,我非常了解高飞这个人的性格,谨小慎微,严格自律。这倒不是说他高风亮节,没有道德瑕疵,不是,是因为他性格胆小懦弱。因为他胆小懦弱,就算他有私心,他不敢贪,不敢受贿,涉案的人都是他的亲朋好友,没有一个陌生的监管对象,监委实际上也没有查出他有任何非法的收入。也正因为胆小懦弱,所以监委的人羞辱他恐吓他,以近亲属安慰威胁他,他就受不了,他就被迫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去签笔录去写自书。所以胆小甚微成了他没有贪污受贿的底气,但也成了办案人员拿捏他的软肋。人都是有软肋的,高飞的软肋就是自己的生命安全,以及近亲属,比如他自己老婆,自己儿子安危。我们见过的很多贪官,日常生活中都有表现出贪欲,比如生活奢靡,比如说包二奶,必须有大量的物质条件去满足自己的奢欲。但监委查了高飞,没有情人,也没有需要满足的物欲,他退休后看书写字,跟自己老婆形影不离,无欲无求,没有任何不良嗜好,过着极其简单的生活。他一直教育自己的子女,爱国爱党,要严格自律,不贪不占,你们觉得这是一个贪官吗?

本案的合理怀疑就是,高飞根本没想过让自己的小舅子送钱,于某海也没想过给姐夫高飞送钱。高飞作为银监局局长,也从来没有给他所监管的银行放过水或者提供过关照,更没有收受过这些监管对象的钱,所以一审的公诉人当庭就承认高飞提供的是合法的帮助。但根据一审判决书对罪状的描述,说高飞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那是斡旋受贿啊,斡旋受贿必须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这个前提在本案中根本没有证明,你说银行网点设置、现场检查,跟别的银行都没有差别。你说于某海是高价出租,怎么计算出来的?卷宗里没有任何计算方式,只有一个结论。如果高价,是怎么通过银行系统内部审批的?又是谁在渎职决策呢?按照监委办案人员的逻辑,这就是权钱交易,一定收钱了。既然你帮了这么多同学朋友,一定也是收钱了。可当监委的办案人员去他家里搜查的时候,居然没有像我们通常所见的那些贪官一样,查获巨额的财产,除了自己的工资收入之外竟然没有什么钱。这不符合很多厅级干部在被查时动不动就上亿的经济状况啊,难不成监委查来查去查出了一个清官?

于是,于某海个人积累的财富,成了这个案件中最为重要的“赃款”。指控高飞受贿的5180万里,竟然有5144万是来自他的小舅子于某海,占比99.3%,尤其是3500万的股权和1000万的资产包,竟然连于某海的亲姐姐,高飞的老婆于某一,都完全不知道。按照一审的定罪逻辑,高飞是一个只向自己的亲朋好友要钱的贪官,这么多年身居要职,从未向自己的监管对象中的陌生人要过一分钱,但收取了自己的发小、同学、朋友每个人几万块钱,没有一个人能超过十万,总共才三十多万。这些人都跟他有几十年的交情,有很多行长副行长,都是有钱人,说高飞帮了他们的大忙。这三十多万(36.5万元)是分27次送的,平均每次13500元,真的是非常寒酸。最典型的是孙某玉,说高飞给他解决了1.5亿的贷款,然后在长达四年半的时间里,分三次收了6万,平均每次2万,这就已经算多的了。是高飞对钱不感兴趣吗?一个多亿的贷款跟几万块钱受贿成比例吗?可就是这么抠抠搜搜的一个人,连这些人送他几万块钱都要通过各种红白喜事还回去的人,突然狮子大开口,变了人一样,就因为十几年前给自己的小舅子工程打了个招呼,在退居二线后居然要收他5000多万,而且小舅子全部身家都没有这么多钱,去借款去贷款给他行贿,负债累累也要给姐夫送钱。最终导致的结局,就是于某海倾家荡产都不够,罚没高飞的全部财产,实际上等于也罚没了于某海的全部财产,他的儿子于某骞,一个非常聪明的有投资天赋的年轻人,本来是自己发现的一个商机,他父亲都完全不懂的一个领域,刚开了个头,就从此背负巨额债务,可能一辈子都翻不了身。

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受贿案件都是从量变到质变,从吉林的松辽平原,到青藏高原,中间要经历多少的山川,从海平面到高山,是逐渐发展变化的地形,而不是四平还是平地,隔壁的通化就是喜马拉雅山——这符合正常的事物逻辑吗?如果高飞是一个贪官,最正常的逻辑是有大量的证据表明,他收受监管对象的贿赂,可能今天这个几十万,明天那个几百万,会有很多笔这样的典型的受贿,但这个案件里一笔都没有。除了亲朋好友的微不足道的人情往来款,就是自己小舅子行贿的总计占比99.3%的全部身家,而且还是匪夷所思的代持型受贿。这种受贿方式在证据认定上出错的概率非常大,因为从理论上来说,监委可以把任何一个跟被告人有关系的有钱人定义为行贿人,然后通过逼取口供,只要有口供,就可以把他人的合法财产都变成行贿款,这会导致以反腐的名义之下赤裸裸的抢劫。所以这个案件的最大问题是,高飞很多年前的基于亲情关系的一种轻微违纪行为,被强行捆绑到权钱交易的框架里,认为他哪怕是帮了人家一个微不足道的小忙,也一定是以换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为对价,而根本不顾证据之间的矛盾,反常理和反逻辑,以及完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如果高飞是贪财的,他怎么会帮了人家一个大忙只收别人区区几万块钱?如果高飞是不贪财的,为什么姐夫帮小舅子一个小忙,非得要人家倾家荡产的全部身家呢?这不是悖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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