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
检察官学历条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20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2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下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初次担任法官、检察官,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可以使用“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放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本通知执行期间,放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调整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应调整。
(二)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10省(区)52个地(市、州、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3个师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由放宽学历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但未曾任命法官、检察官的正式在编人员,具有本科学历及法律职业资格的,在本院因政策调整不再放宽学历条件后,仍可在本院及调整后放宽学历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
三、适用放宽学历条件政策任职或者持有“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到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职的,只能在放宽学历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
上述人员任职后取得“A类、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历条件或者在2019年10月1日前取得高等学校本科学历的,可以在放宽学历条件之外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
特此通知。
附件: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9
月
17
日
附件
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名单
下列10省(区)52个地(市、州、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3个师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初次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可以使用“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