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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极个别分歧较大的案件上理性对待存大异、积极争取求小同
对于定性争议出现根本分歧的案件,无法苛求过多的求同,如,经济案件中,对于一个行为到底仅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检律双方往往存在罪与非罪的原则性分歧。对此我们既要理性对待观点的迥异,交由作为第三方的人民法院居间裁判,也要积极争取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的求同。譬如,减少对基本事实认定的分歧、减少对基本取证程序问题的争论、避免对细枝末节问题的纠缠等,这样才能迅速明确争议焦点,将主要精力用于解决主要矛盾。因此,即便在观点出现根本分歧的情况下,也不宜一味对立到底,尽量“求小同”有利于扫清细节障碍,对于后续庭审环节高效审理主要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态度:既相互信任,又合理预防
信任是人与人正常交往的基石,也是检察官和律师真诚沟通的保障。但信任并非没有原则、没有主见的盲从,也不是毫无戒备的放松警惕,在坚持基本互信的基础上,亦当未雨绸缪,合理预防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这实质上是对互信成果的保障。
(一)既相信绝大多数人的职业素养,又预防极个别的低素质
随着职业门槛的提高、队伍建设的加强、司法环境的改善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检察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养越来越高,这是有目共睹的。优秀的人相互交流、高素质的人互相论辩,既是赏心悦事,也有利于依法高效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但同时也要正视,截止2017年1月,全国员额制检察官人数已超过7万人,全国执业律师总人数已突破30万,在如此庞大的检察官、律师队伍中,出现个别品行不端、居心不良、纪律不张、能力不强的亦属正常。越是低素质的人,越希望通过非正常乃至非法的手段和方式,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甚至突破法律底线或纪律红线的目的。因此,我们既要充分相信检察官、律师整体上是高素质的队伍,也要提防极个别低素质之徒,依理依法对待,防止不法手段得逞,遏制不良风气滋长。
(二)既相信坦诚沟通后达成的共识,又预防技术性的“留一手”
检察官和律师的沟通需要双方都有坦诚的态度,才能争取在更大范围达成共识,减轻后续环节诉累。所谓坦诚沟通一般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对基本事实的定性,例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坦诚交换意见,能达成共识最好,不能达成共识也便于双方有针对性地准备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二是对重要量刑情节的认定坦诚沟通,如,是否构成累犯,是否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若能达成共识,既准确打击犯罪,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程序性事宜及取证合法性问题等全面交换意见,包括回避、管辖、排除非法证据等等,在审查起诉环节全面交换意见,程序性问题得到及时纠正、非法证据得到及时排除后,往往会得到有利于辩方的结果,因为这些问题留到审判环节,只会让公诉方建议休庭补证,最终结果往往是增加诉累而对各方不利。当然,坦诚沟通并不要求、也不可能让控辩双方毫无保留的和盘托出,实践中有的辩护人掌握了某些对被告人不利情节而公诉人没有掌握的,辩护人予以保密,既合理也合法。也有的辩护人掌握了被告人的家庭负担、成长背景以及其他案外特殊因素等情况,采取技术性的“留一手”,在法庭上能增强辩护效果。同样,有的公诉人也可能对指控思路、论证理由等“留一手”。笔者认为,只要方式合理合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控犯罪或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技术性的“留一手”也无可厚非,检律双方都应当理性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