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招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五条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和标准,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加强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推进全省交易服务平台与行业行政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和信息同步发布。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八条 工程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九条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项目建设,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取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业务中的全部或多项委托给一家企业或联合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应按相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条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项目建设。
装配式建筑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政府投资工程、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对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投标的总承包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给予加分。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确定后,开始招标投标活动。其中,政府投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缺失或者发生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第十二条应急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房屋修缮、市政设施维修等工程,一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采用集中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即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集中的资格审查,确定入围企业,在具体项目招标时,由入围企业进行投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集中审查过程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工程招标标段划分不合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载明相应事项。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经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已建成工程进行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等设计变更工程,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30%且低于1000万元的;
(三)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论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代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招标代理全过程由项目组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一般不实行资格预审,但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实际需要增加特殊条件的,不得出现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条款,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