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六)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支持大型、专业、权威、精准的优质数字内容资源库群(中心)建设及大数据应用;数据服务平台、数字内容发布平台、内容资源版权服务平台等重点平台;传统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技术装备改造,智能印厂建设;前沿性、关键性新技术研发应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重大项目建设,出版融合发展重点实验室建设;对已经基本实施完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优秀项目给予奖励。推动广播电视与新兴媒体融合,支持网络视听新媒体集成平台建设,云采编、云分发、云安全管理、云运营支撑系统建设,融媒体中心建设,促进媒体业态和服务创新融合,数据抓取、云计算、大数据分析技术应用等。其中报刊台网媒体建设项目由中宣部负责。
对于符合上述支持重点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项目、一带一路“走出去”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类企业净资产一般不低于100万元,申请其他类企业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2个项目(不含奖励类),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除贷款贴息及奖励类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项目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对于“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及“推动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智能化建设”两个支持重点的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企业。
3.其他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