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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两家公司IPO被否!不要认为搬到西藏就能享受绿色通道、二次闯关傍大客户策略被质疑(附审核意见)...

高禾投资GHICapital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8-10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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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委会议对西藏新博美提出询问的问题包括“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营销支出金额2016年比上年有所下降、2017年上半年又回升至接近2016年全年水平的原因和合理性”等。

新博美在业绩连年下降的情况下,卖场期末经营面积却逐年增加,分别为22.88万平方米、25.71万平方米、31.77万平方米。 除卖场期末经营面积,新博美的营业收入主要还受到出租率和单价两个因素的影响。

招股书显示,2014-2016年,新博美期末出租率分别为92.83%、86.39%、82.53%;月度平均单价分别为52.00元/平方米、48.14元/平方米、42.48元/平方米。

连年下降的卖场出租率和月度平均单价,显得新博美的扩张性战略缺少足够的说服力。

另外,同样首发被否的珠海元盛电子主要从事挠性印制电路板(FPC)及其组件(FPCA)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4年-2016年实现的归属净利润分别约为1483.72万元、3555.05万元以及4595.8万元。发审委会议要求珠海元盛电子对 “富元电子与发行人的采购客户和销售客户是否存在重叠,报告期内在人、财、物方面是否存在共同使用的情形” 等问题进行说明。

实际上,作为行业老牌企业,元盛电子曾在2010年9月上会被否。当时,创业板发审委指出的主要问题是:报告期内(2007年至2009年),元盛电子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明显, 其净利润的增长主要依赖原材料成本及制造费用大幅下降等因素,这些因素能否持续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而今,元盛电子二度冲刺IPO,自然要先达到营收与净利润的“匹配”。根据预披露文件,2014年至2016年度以及2017年一季度,元盛电子营业收入分别为4.21亿、5.82亿、7.15亿、2.15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483.72万、3555.05万、4595.79万、1342.11万元。

业绩稳定增长的同时,元盛电子最大的问题就是如客户集中度高。 报告期内(2014年至2016年度以及2017年一季度),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分别为69.68%、76.41%、80.98%、87.19%,呈上升之势,且今年一季度对京东方的销售收入占比更是达到54.94%,对应1.17亿元,客户集中度明显。不过,作为对照,公司预披露文件中列示的行业企业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均值(2014年至2016年度)为83.66%、75.95%、86.53%。


说的更直接一点,监管层不放行这家公司的原因在于公司的利润高度依赖产业链上下游的客户和供应商,报表业绩的可调整性太大了。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2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20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8月9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西藏新博美商业管理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三)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苏光朋诉发行人、有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有瑞)、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江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发生的原因、诉求、进展情况,是否影响台湾有瑞与海南江恒之间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和发行人股权的确定性;(2)张爱国女士遗赠、朱瑜明加赠及收购获赠发行人权益、台湾有瑞转让发行人股权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股权诉讼或纠纷事项;(3)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将部分商标以账面价格0元转让给英派斯集团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2)英派斯集团现有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未注入发行人的原因,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3)发行人与关联方、相关企业共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纠纷和风险,发行人是否己采取相应规范措施及其进展情况;(4)发行人自主品牌在尚未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销售,是否存在纠纷和风险;(5)发行人是否存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被注销、终止、被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等异常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资金使用费支付情况,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2)关联方借用发行人资金的最终用途,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账外资金虚构采购、销售及减少费用入账的情形;(3)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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