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看,律师在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中所从事的辩护主要是维护委托人的民事权益,减少其经济损失。例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同时担任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由另外的律师担任这种诉讼代理人,从而维护委托人的民事权益。又如,在涉案财物追缴程序中,律师在从事辩护活动的同时,也可以就涉案财物追缴的范围和数额发表意见,避免那些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列为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或者被作为犯罪工具或违禁品加以处置。当然,律师的辩护工作并不仅仅限于维护委托人的民事权益,还有可能通过动员委托人提供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来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说服法院作出宽大的量刑裁决。尤其是在刑事和解过程中,“以民事赔偿换取量刑优惠”,已经成为律师从事量刑辩护的有效方式。
与
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不同的是,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在这种案件中,对于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究竟是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民事侵权或民事违约,或者属于合法的民事交易行为,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辩护律师可能认为这仅仅属于民事纠纷;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诈骗类案件,辩护律师则可能认为这最多算得上民事欺诈。对于这类案件,法院通常面临着“非此即彼”的艰难选择,在入罪和出罪方面承受重重压力。尤其是在侦查机关已经对涉案财物作出非法处置、被害方人数众多且施加强大压力的情况下,法院的独立审判难以得到保障,对于这类刑民交叉案件难以作出公正的判断。
通过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金融活动类案件,也就是由民事纠纷向金融诈骗类犯罪转化的案件;二是民间借贷类案件,也就是由民间借贷纠纷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转化的案件;三是市场交易类案件,也就是由合同纠纷向诈骗犯罪转化的案件;四是侵权类案件,也就是由民事侵权向刑事犯罪转化的案件。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看,处理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民事纠纷与犯罪的界限问题。特定民事纠纷的发生,是这类案件被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但是仅仅存在民事纠纷,并不必然等于特定罪名的成立。司法机关要认定行为人构成特定的罪名,除了认定行为人存在民事不法行为以外,还要确认其构成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由此才能实现由民事纠纷向犯罪的转化。这种特定构成要件事实的认定,除了要符合实体法上的特定要件以外,还需要具备特定的程序条件和证据条件。在此类案件中,律师要有效地展开无罪辩护,就可以从实体构成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角度,论证有关民事纠纷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案件要么属于一个民事违约或民事侵权行为,要么属于合法的民事交易行为,而根本没有达到转化为犯罪的程度,这可能是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辩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