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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药群论坛  · 公众号  · 药品  · 2018-12-13 21:5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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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订辅助用药目录的原则和时限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制订辅助用药目录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将辅助用药目录纳入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管理,在官方网站或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汇总的辅助用药目录报送我委,并在我委公布全国辅助用药目录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省级辅助用药目录。我委将定期对全国辅助用药目录进行调整,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短于1年。
四、规范行为,持续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诊疗实际需求,制订本机构辅助用药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明确限定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要求医师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不得随意扩大用药适应证、改变用药疗程、剂量等。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科学设计临床路径,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对辅助用药管理目录中的全部药品进行重点监控。严格落实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制度,将辅助用药全部纳入审核和点评范畴,充分发挥药师在辅助用药管理和临床用药指导方面的作用。
五、加强监测考核,推进辅助用药科学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辅助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依托相关信息平台,对辅助用药临床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及相关预警信息。医疗机构要根据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结果、药品使用量、使用金额等,科学设定辅助用药临床应用考核指标,定期对本机构辅助用药合理应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公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辅助用药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促进提升辅助用药科学管理水平。
联系电话:010-68791976、68792733
传  真:010-6879220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省(区、市)辅助用药推荐目录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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