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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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辞职申请才2天要反悔,公司不让,员工索赔30万!|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6-02 09:5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员工张大民因公司更换新总经理后遭遇职场困扰,提交辞职信后反悔并引发争议。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张大民在融资租赁公司任职风控部副部长,近六年期间见证公司从混合制企业演变为国企。因新任总经理性格暴躁,张大民受到指责和人身攻击,决定提交辞职信。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性质及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主要涉及劳动者辞职权的性质、意思表示的到达与撤销、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风险等。

关键观点3: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申请离职不需要公司同意,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并不得撤销。认定张大民主动辞职,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键观点4: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分析和判决,认定张大民主动辞职,融资租赁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强调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但劳动者需遵循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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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民 同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21年9月7日,张大民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6763.08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张大民不服,向法院起诉。张大民认为, 他已于8月22日通过微信向公司的几位董事及人事主管说明自己决定不辞职,辞职信非单方解除权的形式,应该为协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公司不同意张大民的观点,公司认为辞职申请为单方解除权,辞职书到达公司即生效,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一审判决:劳动者申请离职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 解除权为一种形成权,即以一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销,但对方同意接受撤销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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