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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犯罪成本太低 阿里首度公开呼吁加重刑罚
为什么2016年全年排查出销售额远超起刑点(5万元人民币)的制售假线索达4495条,最终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为33例,比例不足1%呢?对此,法学专家道出了其中缘由,
制假售假的犯罪成本太低,
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时、过宽、模糊和难以执行的缺陷,要根治制售假问题,需改善立法、严格执法并加重刑罚力度,让制售假货者付出应有代价。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了解,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有两档刑期,一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个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此类犯罪在国内的最高刑期是七年。
而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知识产权保护总监叶智飞提到的一组数据也令人惊愕,阿里巴巴抽取
33份制假售假案件的判决书显示,已判决案例涉及47人,其中判缓期执行的有37人,比例高达79%。例如东部某省一个销售假冒品牌女性内衣案件,法院认定其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决结果为判3缓4,并处罚金
仅
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仅
20万元。
而国外对于售假的处罚无疑更为严厉,以美国为例,联邦法律规定:
制假售假初犯者将面临10年以上的监禁,重犯者将面临20年以上监禁和500万美元的罚款,因假货造成死亡后果的个人将会被终生监禁。而对于公司处罚就更加严厉,罚金高达1500万美元。
显然,
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我国对制假售假的刑罚力度过小。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电商部副主任麻策律师表示,“电商平台卖家售假之所以仍然毫无顾忌,在于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仍不够普遍,也在于我们的执法水平、工具仍不足以全覆盖。在此状况下,电商卖家售假获利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被处罚的风险性。所以,严法并不足以遏制电商售假,让每一次售假都能受到法律的严责才是根本,这方面阿里的大数据监控,对立案、破案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麻策律师认为,
“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入驻商户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作为入驻商户,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出售禁限售商品,同时亦应当遵守和平台之间签署的网络服务合同以及相关交易规则,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平台是否要提出诉讼来
打假,完全取决于本台自身,这主要要看平台对假货治理的决心。就这点而言,阿里此举值得肯定。
NO3:卖家售假 电商平台为何“有苦难言”?
对电商平台来说,屡禁不止的假货问题着实让人头疼,“执法办案人员累死、痛恨假货的人急死、违法犯罪的人笑死、消费者哭死”真是目前售假的真实写照。
阿里可以尽力将假货隔绝在平台之外,但无法阻止制售假在线下的泛滥和平台间的流窜。截止2016年8月,12个月内阿里主动防控系统拦截了3.8亿个假货产品页面,这些假货未能登陆电商平台,但在线下实际存在着,假货源头不除,无论线上线下都深受其害。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现:阿里在消费者维权、打击假货方面,制定了比法律更高要求的标准。天猫在其《正品保障服务规范》中有明确规定:
商家未履行正品保障服务的,需向消费者“退一赔四”进行赔偿:
1、商家需向消费者退还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2、商家需向消费者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四倍作为赔偿。这还高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
(图为:天猫品质保证宣传页)
那么,电商平台在假货问题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按照新消法,三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
,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第二,
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
第三
,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赵占领进而指出,电商平台自身对于假货做出某种赔偿承诺的话,应当兑现承诺。除此之外,需要证明自己对于入驻商家的售假行为不明知或者不应知,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而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冰洁律师认为,平台电商卖家售假法律责任应区别看待:
第一种情况:
如电商是通过寻找供货商采购,由自营类电商平台直接对外销售(如京东商城),销售期间不出现任何第三方供货商的任何信息,基于此种销售形态,可以认为是电商直接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关系,一旦销售费买到假货,可直接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至少“买一赔一”、“先行赔付”的附带售假责任。
第二种情况:
而如果是电商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唯品会、拼多多、苏宁易购、国美在线、当当网、亚马逊等)上的第三方入驻卖家售假,销售行为发生在第三方卖家与消费者之间,首先应当由第三方卖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如电商平台存在监管失职或不能提供第三方卖家信息等情形的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担任过国务院《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副组长、国家工商总局《中国网络交易平台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组长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则表示:
首先,“假货”界定目前仍缺乏国家层面统一定义,亟需明确。
饱受争议的“非正品”定义,淘宝也提出异议,据工商总局文件中称,统一将假冒伪劣产品、翻新产品、非授权正规渠道,含量与宣传不符产品、无3C认证,非中国大陆地区官方正品、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通用标签》要求的产品列为非正品。对此淘宝也曾指出,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未使用过“非正品”的概念,非授权渠道不等于非正品,因为,不是所有的品牌都拥有从出厂到销售最后一环的完整授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