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次日凌晨
5时许,张某到村干部家中报告后陪同村干部等人回家查看。当发现张某甲尚未死亡时,张某又持锤子击打。到案后张某供述了自己用斧头背砸了张某甲的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头部伤痕创缘均不整齐,部分创口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右颞骨凹陷形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广泛性挫伤出血,证实死者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骨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引起脑功能衰竭死亡。
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
,张某辩称,事发时没有用铁锤砸张某甲,并否认曾对村干部讲过:“我今天不搞死他,我们一家人都活不成”,但承认用斧头背砸过张某甲头部三下。辩护人主张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被害人存在过错,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只能证实部分案件事实,本案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
但相关证人仅能证实案件部分事实,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杀人犯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而被告人并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否认其具有杀人故意。现有证据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如何运用这些间接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得出唯一结论呢?
2、张某持凶器击打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其死亡。
如何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确认本案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一)可以证明张某实施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程度。
本案证实张某故意杀人的证据如下
:(1)村干部证言证实案发后张某前往其家中报告案发情况,且与张某一同查看现场。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也证实了上述情节。(2)证人何某、贺某没有亲眼目睹整个案发经过,但作为近亲属的她们均提供了不利于张某的证言,证实曾听张某说其用斧头击打张某甲的头部。在排除二人故意陷害张某的情况下,该两名证人证言可信度很高。(3)作案工具斧头柄上虽没有鉴定出张某的指纹,但斧头背及斧柄上的血液鉴定检验出被害人的DNA,与张某供述用斧头背击打被害人头部的情节一致。(4)张某到案后自愿认罪,供述主要作案事实。故本案能够证明张某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张某本人的供述。
(二)现有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
1、不存在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
张某家对面的邻居王某证实,案发当日凌晨,听见张某甲在自家二楼走廊上吵架,并看见其来回走动。王某上床时听到张某甲喊救命和向张某求饶的声音。王某另证实其回家时没有看见除张家人之外的人员和车辆。证人刘某(王某之妻)和李某(王某之母)也证实在案发当日凌晨2时许均听见张某甲喊救命和向张某求饶的声音。以上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均可推断张某甲此时正遭受被告人殴打。证人贺某证实案发当日,家中没有外人;证人何某证言和被告人张某供述均证实案发时现场并无其他人。
承办检察官曾怀疑贺某是否存在婚外情
,试图寻找破绽,查证是否系第三人作案。经走访调查,证实贺某社会交往简单,并无与社会闲杂人员往来情况,被告人张某、证人何某也极力维护贺某,否认其存在与婚外异性交往情况。这样,基本排除了存在与贺某有不正当关系人作案可能。
承办人检察官又怀疑是否系被害人弟弟张某乙从回家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