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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多妻制在中国是怎样被废除的?

时拾史事  · 公众号  · 历史  · 2017-04-0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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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 年 11 月 28 日,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婚姻条例的决议》,首次以准法律的形式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以此为基础,1934 年 4 月,苏维埃政府又正式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尤其耐人寻味的是,在禁止“一夫多妻”的同时,在这部《婚姻法》中还对“禁止一妻多夫”进行了规定。这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央苏区,特别是偏远的贫困地区,确实存在由于穷困,多人共娶一妻的情况。


1939 年 9 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过《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了 “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 。 这一原则与此前在中央苏区制定的的婚姻政策是一致的。在整个民主革命时期,“一夫一妻、反对多妻”都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原则,对促进妇女解放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它是中央政府最早颁布的法令之一,在第一章“原则”部分明确提出“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 禁止重婚 、纳妾 。”随着这部婚姻法的实施,纳妾这一陋俗终于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被明令禁止。


在执行《婚姻法》的过程中,有一种情况需要谨慎处理,那就是在旧社会已经形成事实的纳妾问题。对于这个问题,1950 年 6 月 26 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解答道: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的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1953 年 3 月 19 日又解释说:依《婚姻法》规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来决定。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的关系。据此,1950 年婚姻法施行前的纳妾不按重婚处理。不过实际上在后来的历次政治运动中,一夫多妻家庭都会被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动员小老婆出来揭发丈夫和大老婆,所以很多家庭都解体了。

资料来源: 汤水清《 苏区新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孙力《中国共产党废除一夫多妻制的过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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