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其中“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的生产、交换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经济计划也由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向兼容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转变,并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对关系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同时提出要推进政企分开工作的展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政府要“掌握和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制订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更加重视“宏观调节”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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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调节”、“宏观调控”、“市场监管”
1993
年
11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同时,还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必须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而“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是,发展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当然也需要“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加强对市场的管理”。
1993
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002
年
11
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报告指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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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年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要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三)概念的界定:经济监管的内涵与外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逐步完善,
“经济监管”的内涵与外延也逐渐从笼统模糊向明确具体转变,即“经济监管”逐渐从“经济管理”、“经济调节”、“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概念中分离出来,并与“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相并列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点内容。相对于“宏观调控”而言,其具有微观性、直接性和特定性的特征;相对于“市场监管”而言,“市场监管”更多是商品市场的监管,而“经济监管”更多体现为对要素市场的监管。
在改革初期,为了改变国家过度直接介入微观经济管理的局面,国家采取价格机制改革、政企分开等改革举措,并尽量将微观的经济活动交易市场进行调节,而国家主要从宏观层面进行经济的干预,此即表现为
1984
年
10
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国家要“掌握和运用经济调节手段”来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并重视“宏观调节”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认识的深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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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
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
1993
年
11
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显见,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初期,十分注重宏观调控职能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市场监管”这一概念并没有被单独提出来,其仅仅属于宏观调控的下位概念,或者是说直接将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等同。退一步讲,尽管
1993
年
11
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提出了要“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领域也开始使用“市场监管”这一提法,并且在机构改革中一些部门被命名为监督管理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等,但此时的“市场监管”仍然没有被准确界定和系统阐述,并且仍然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
2002
年
11
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报告指出正式提出“市场监管”这一概念,并且“市场监管”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越来越清晰,其与具有宏观性、间接性干预特征的“宏观调控”逐渐分离并与之相并列,“市场监管”是公共部门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直接限制市场主体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为,具有调整方法的直接性、调整领域的特定性特征。尽管“市场监管”的概念已经越来越明晰,但值得注意的是,市场有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之分,其中要素市场是指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公用事业市场等。在要素市场中,经营者一般具有较高的市场支配地位,具有高风险性的特性,国家对其进行监管主要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安全性,具有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的特性,而商品市场的监管主要是为了交易秩序的公平性,仅仅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事实上,对商品市场的监管则通常被界定为“市场秩序规则”,而对要素市场的监管经常被界定为“经济监管”,市场秩序规制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而经济监管法包括金融法、房地产法、公用企业监管法等。
二、经济监管理念的变革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本质上是处理市场与政府关系理念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也逐渐的得到强化,在政策推进上便体现为市场的
“基础性”向“决定性”作用的转换,在市场作用发生变革的改革过程中,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或监管的理念也发生了深刻的转变,政府有全能型政府到有限型政府转变,在形式上表现为依靠行政命令进行监管为主向依靠法治手段为主进行监管,在内容上从直接介入经济发展到以第三方的独立立场服务与经济的发展,从过程上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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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展型管理为主向服务型监管为主转型
1978
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
“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着手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把它们的大部分职权转交给企业性的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这开启了政府由财产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等多种身份向多种身份相互分离转变,且不说财产所有权,起码企业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开始发生转变,由政府单一的扮演经济管理者的角色,并辅之以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
1984
年
10
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和“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明确要改变“过去由于长期政企职责不分,企业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的局面,“今后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至于少数由国家赋予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责任的政府经济部门,也必须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正确处理同所属企业的关系”。事实上,在改革初期主要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处理主要就是围绕“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展开的,“政企分开”表明政府和企业或市场关系的初步厘清,而“简政放权”中“放权”的核心内容就是将企业的经营权交由企业自主管理,“简政”就是对政府权力范围的调整,一定程度上就是“权利”和“权力”的下放,但此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的重新配置,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政府对企业管理权的截留或者是直接控制,使得政府与市场关系不能得到有效处理。
于
199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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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所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具体体现在“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以及“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等方面。首先明确了国有企业中国有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政府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后提出进一步完善商品市场和重点发展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最后落脚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上来,其中政府职能转变又涉及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改善和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三个方面的内容,这表明中国政府干预经济框架基本形成,其分别表现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投资与管理等现代政府经济职能的确定。与
1980
年代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政企分开”、“简政放权”改革相比,
1990
年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处理,更加注重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素市场的发展和培育,这进一步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对市场作用的发挥则主要依托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与以实现,并且政府职能的转变逐步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的管理有效匹配。
随着中国政府干预经济框架基本形成,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经济的管理,实现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则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