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博客
传递精品博文推荐,最新的专题策划,最热门的精彩活动,最及时的公告通知,法律博客,法律人的精神家园。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福州新闻网  ·  天降乌龟,孩子被砸中头部死亡! ·  10 小时前  
福州新闻网  ·  天降乌龟,孩子被砸中头部死亡! ·  10 小时前  
湖南高院  ·  相亲服务不满意,19999元相亲服务费能否退 ... ·  19 小时前  
最高人民法院  ·  大江流日夜 司法护安澜 ·  昨天  
法律读品  ·  黄杨钿甜父亲连夜退股1000万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博客

【干货】刑辩律师必备:集资诈骗罪常见辩点归纳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2 16:39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以《报告书》《计核报告》等形式存在的鉴定意见,是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证据。


由于集资诈骗罪必然会涉及数额计核的问题,因此针对计核问题的鉴定意见,系还原案件事实情况的关键。此类鉴定意见主要涉及涉案单位、个人的资金情况,涉案项目的投入情况,被害人资金的处理情况等等,其复杂、材料众多的特性决定了该鉴定意见需由专业的、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分析。因此,一份鉴定意见能否站得住脚,成为案件能够定罪处罚的关键因素。


实务中,辩护律师应就鉴定意见进行分析,通过该意见制作过程中的委托单位、鉴定单位、鉴定方法、过程、材料等各方,形成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该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证明力大小等不同的辩护观点。根据笔者的经验,一般情况下鉴定意见总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把控及拿捏程度,是律师水平的集中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集资诈骗罪常以某类项目作为宣传的载体,因此具体项目能否成型、是否具备盈利的条件,也是考虑整个案件性质的重点。 故对于具体项目的分析,笔者认为也需要一份数据之外的鉴定意见。笔者办理一起B2B集资诈骗案件中,该案通过研发一种新型支付平台以吸引投资者资金,案件中法院认为因支付平台无法达到宣传功能,故认定被告人虚构事实。笔者在案中提出,由于该支付品改涉及网络支付、第三方管理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法院不能仅凭肉眼便认为平台没有达到功能,应有专业合法的鉴定意见对平台作出鉴定,才可认定。


三、从资金的使用情况入手


坊间有一句话:“成功了就是传奇企业家,失败了就是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这句话既说明了生意场上的残酷,因侧面反映了其实许多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实际上均因资金不能回笼,而导致生意失败并涉及刑事犯罪。


据此,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前,应重点关注资金“来”与“去”的情况。对于进入涉案单位、个人账户的款项,究竟系某个项目的投资款还是借款,应予划分。 对于款项的使用,也要考虑是否投入具体项目的开发、推广过程中。自互联网作为第三产业逐渐走入大众视角,每一成功的互联网公司前期均通过“烧钱”快速累积资源,抢占客户,因此钱如何来以及钱如何去,不能一概而论,因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考量。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